從原創(chuàng)著作版權出發(fā),汪峰要求旭日陽剛不能再拿此歌參與商業(yè)活動,否則就是侵權,這肯定是合乎常理的,這有什么好計較的。而且關于文字創(chuàng)作方面的版權保護,在中國應該是最少被相關部門打擊的(除了反動作品之外),幾乎很多作者的作品被人作為商業(yè)途徑濫用,也沒地方維權。這讓我想起谷歌上次掃描國內作家圖書的事情,如果當時不是谷歌惹上不遵守當地法律法規(guī)的蛋疼事,估計最后也不會冒出一個什么文字著作協會。這個部門在你需要它幫你為文字維權的時候,你找不到它的蹤影,但在涉及國外公司或機構的時候,站在文化糾紛的立場上,這種部門馬上跳出來表現自己的政治正確。這就是我國關于文字保護的現狀,也是為什么大家一直覺得拿別人原創(chuàng)的文章或者歌詞都是天經地義的主要癥結之處。原因是官方只管刪除負面文章為維穩(wěn),那還動用公權力來保護抨擊它們的東西呢?這好比,你的女人,你愿意別人整天摸她么?所以在我國,除了相關部門會豢養(yǎng)一些作家之外,是極少保護作家的原創(chuàng)勞動力的,所以我們經常收到媒體或者什么規(guī)定提醒:文責自負。意思就是自給自足,讓別人侵害了,你自己去找兇手好了。
這樣,肯定又有衛(wèi)道士跳出來指著你說,人家農民工好不容易混口飯吃,你還這么多事。是的,這樣一下子就回到道德制高點。同樣都是混飯吃的,感覺你多吃一點,就得負擔那部分少吃之人的利害關系,這招是道德衛(wèi)士慣用的一招,因為假如你很善良的話,好像找不到突破口一樣,不然還得說你沒同情心。這個也不是一時而起的,因為我們從小就是接受少數人的利益必須服從多數人的利益的,只要你抓住這點,你也是無法突破的。這讓人不禁要問,難道汪峰創(chuàng)造歌曲就不是為了混口飯吃?
到現在,也有人說這是娛樂圈的規(guī)則。但規(guī)則是規(guī)則,勞動成果是勞動成果,兩者都是需要遵守和保護的。這好比,農民工兄弟賺到一套房子,結果被強行拆除了,你為什么還幫忙援救呢?這才是你的善良驅使,因為你覺得強行拆除是不對的。同樣,明星的勞動成果假如被人強行拿走了,難道它們就不需要受到保護?如果是這樣,那么這樣弱肉強食下去,誰還為你說話?你又能強勢到何方?
在權益受到侵害的時候,當事人都是弱勢一方。它是不分身份貴賤的,而為什么我國民眾一直喜歡這種道德勝利法的心理,是因為他們經常會按照身份來衡量一個人的道德價值觀,并因此而不注重法律公正公平的裁判。從而歷久彌新地迫使大家經常會為這類事情而狂熱不止;只因這種事情在操作過程當中,會讓大家享受到消費弱勢群體的娛樂快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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