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區(qū)檢察院首次披露,貪污腐敗案件已出現了“35歲現象”,35歲以下職務犯罪案增多,且呈涉案金額巨大,大案、特大案多等特點,“大多剛成為部門領導就腐敗”。
人們好像很喜歡用年齡段來描述腐敗的特點。比如前些年熱議“59歲現象”“26歲現象”“39歲現象”等。
用年齡來解釋腐敗,很容易用籠統(tǒng)的邏輯、浮表的現象遮掩住腐敗犯罪的本質原因,甚至還有了幾分辯解的味道。古今中外,腐敗的本質邏輯,就是權力變現;腐敗高頻的本質原因,就是監(jiān)督匱乏。任何“快退休了”之類的解釋,都容易“跑偏”。
因此審視腐敗“35歲現象”,仍要擱置于權力的失控與約束的基本框架之下去考量,回答一些基本的命題:為什么“剛剛成為部門領導”就要腐敗,顯得那么急不可耐?為什么小部門的小領導動輒搞出涉案數百萬的大腐敗來,顯得那么“大手筆”?為什么面對“前景”一點不珍惜,顯得那么“貪圖眼前”?最重要的是,59歲也好,35歲也好,為什么給人的感覺是貪污腐敗的念頭一旦滋生,便那么容易實施得逞,等到被揪出來,則一切晚矣?
這是反腐敗遭遇的新問題。如果一定要強調“35歲現象”,它能夠揭示的特點,只能理解為某些年輕干部膽子大、貪欲強、手段多,年紀輕輕就讓虛榮享受占領大腦高地。而此種墮落的外部環(huán)境之一,就是西城區(qū)檢察院所說的“上行下效”,在一種不良氛圍中浸染,一旦掌權馬上會想辦法“權力變現”。而職務犯罪高學歷、低齡化,顯然要比“59歲現象”的現實危害更大,因為他們可以掌握更多用來腐敗的資源,可以腐敗更長的時間。
相比之下,我們在強調干部年輕化、高學歷的同時,卻沒有及早將“嚴苛監(jiān)督”的籬笆扎好。不管是分析各類案件,還是貪官在法庭上的痛哭流涕,都表明長期以來的監(jiān)督困境,在很多環(huán)節(jié)仍然存在。曾任中紀委副書記的劉錫榮提出的“五太問題”,仍讓人感慨——上級監(jiān)督下級太遠,同級監(jiān)督同級太軟,下級監(jiān)督上級太難,組織監(jiān)督時間太短,紀委監(jiān)督為時太晚。這“五太”不解決,腐敗難根治。
溫家寶總理說:和平建設時期,執(zhí)政黨的最大危險是腐敗,而孳生腐敗的根本原因是權力得不到有效監(jiān)督和制約。我們既需要發(fā)現腐敗新情況,從中把握新動向,還必須從源頭上全方位地加強反腐敗的改革與制度建設,探索多元手段、全面參與的監(jiān)督網絡,避免權力太集中、推動權力更透明。
摘編自《華商報》4月10日文/畢詩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