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0日,南京大巴劫持案中一名人質(zhì)在解救過程中遭警方誤傷,被子彈射中臉頰,目前仍在ICU病房。其家屬稱警方承認開槍誤傷,并將支付治療費。專家指警方第一次開槍未擊中劫匪,卻射到人質(zhì)面部,是典型的失敗行動,并很可能因此激怒劫犯,危害第二名人質(zhì)生命安全。
首先我們必須承認,解救人質(zhì)是一種風險極高的工作,那真是“一腳門里,一腳門外”,解救成功,皆大歡喜;如果失敗,不論對人質(zhì)及家屬,還是社會公眾,都不好交代。而導致失敗的原因,很多時候既不可預見,也不可控,稍有閃失,即是滿盤皆輸。
南京警方此次解救人質(zhì)行動,不論專家觀點,還是在公眾視角上,其疏漏都是明顯的:一是警察上車盤查的策劃有失周密,公開身份、武裝行動導致了嫌犯劫持人質(zhì)行為的發(fā)生。為什么不是上去幾個便衣人員隱蔽接近嫌犯呢?這是一個低級錯誤。
二是向劫匪開槍,依據(jù)專家的說法,理論上,隔著玻璃對目標進行打擊,可由兩名狙擊手配合。第一人先開一槍,擊碎玻璃,緊接著,第二人開槍,透過第一槍造成的彈孔,對目標進行射擊。一般來講,警方可采取其他方式將玻璃搖下、取下或者擊碎,再由狙擊手進行射擊。據(jù)說北京警方的特警狙擊手,曾在多次演練中成功展示過“雙槍合擊”。這么說的話,“雙槍合擊”在警界應該不是陌生概念。那么,雖說射擊失誤帶有某些“高級錯誤”的性質(zhì),但是“單槍單擊”的決策顯然是一個低級錯誤。
以我的推測,劫匪殺害人質(zhì)的決心并不大。否則第一槍之后,他就該動手了。然而第一槍之后劫匪不但沒下手,而且允許中槍的人質(zhì)下車,說明他沒想把事做絕。而且第二槍之后,他仍有下手的機會和力量。那么,警方是否在判斷上存在較大偏差,以及談判工作的不得力,令人質(zhì)疑。
然而,警方解救人質(zhì)中的“低級錯誤”與“高級錯誤”,畢竟是我們旁觀者所做的“事后諸葛亮”評論,現(xiàn)場情況可能不是僅憑新聞報道就能還原的,警方人員承受的各種壓力與風險,恐怕更不是他人所能想象的。我認為,確實存在的錯誤和責任,必須指出來,那是教訓,也是教材;而解救行動成功與失敗的客觀概率問題,也需要理性對待。
此次解救人質(zhì)事件失敗也好,僥幸并有代價成功也罷,責任問題應該調(diào)查,教訓應該吸取,但也要注意避免給今后的解救工作造成陰影。警方人員,特別是狙擊手,心理陰影和壓力越大,解救成功的概率也越低。
馬滌明(內(nèi)蒙古 職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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