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短命政令為何無法長壽?若一種政令,從制定到出臺,本身就違背民意,引來民怨沸騰,此政令不短命才怪。再者,如果政令不為人民而令,僅僅代表組織方的意見,如此政令何以長壽?即便政令制定基礎是好的,但脫離實際,遠離問題,猶如“空中花瓶”似的政令,簡直就是“一紙空文”,自然只能“胎死腹中”。要說,我們公共政策的出發(fā)點和最終落腳點還是在管理上,主要是為方便更好地管理,更是為迎合百姓的需求,在檢驗政策的制定者是否真正跟上了社會進步的步伐,是否真正體現(xiàn)了百姓的意愿,這是最關鍵的核心問題。
第三,政令基礎怎能遠離問題?可以說,違背民意和脫離問題的政令,不僅百姓不滿,最終無法履行和執(zhí)行。即便強制推行或執(zhí)行了,必然引起社會的對立與之抗衡,從而政令只有成為擺設。對于這種政令,不出臺即好,出臺則廢,否則既害己又傷民。同時,要嚴把政令的出臺機制關,實際上,我們對政令本身涉及的利益主體有無充分“考量”是核心要素,對執(zhí)行之后產(chǎn)生的社會效果有沒有預判的問題。只有通過調查研究和論證后,才得以確認。若政策的出臺和執(zhí)行缺乏穩(wěn)定性、連續(xù)性和權威性,表面上看是老百姓無所適從,實際上則是老百姓對政策的制定者降低了信任??梢韵胍?,脫離實際的政令,往往明知不對卻偏要執(zhí)行,“搞暈”老百姓的同時,政府的權威性、公信力和形象也隨之淪落。
政策和策略是黨的生命。“令而難行,寧勿令也”、“法令不可數(shù)變,數(shù)變則煩”。如果政令朝令夕改,既有損政令的權威性和嚴肅性,還有損政令的穩(wěn)定性和持續(xù)性,更影響到政府的公信力。政府需在政令出臺前做到“謀定而后動”,充分考慮“民主、法治、人道、科學、服務”等諸項依法行政的要求。在政令出臺后做到“謀錯而懲戒”,以問責制減少行政機關制定政令的倉促與恣意。
綜上,面對頻頻涌現(xiàn)的“短命”政令,要從中接受深刻地教訓,從制定政令本身就要樹立“以人為本,執(zhí)政為民”的科學指導思想,從制定基礎開始,就要充分傾呼民聲民意,政令要代表著最廣大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與相關利益,既要科學論證,又要力求完善。寧可慢些再慢些、穩(wěn)些再穩(wěn)些,凡制定和出臺每一部政令,都不要搶、不要急、不要慌,更不要倉促出臺政令,否則即出即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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