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校示眾說法”背后的公權違法
www.fjnet.cn?2012-01-06 08:59? 楊 濤?來源:燕趙都市報 我來說兩句
1月3日,一組題為《陜西咸陽在押青少年校園現(xiàn)身說“法”》的照片引起熱議。此舉被指“太傷人”,有網(wǎng)友質疑“無視《未成年人保護法》”。咸陽市公安局秦都分局值班干警解釋說,此舉意在教育青少年,而非讓當事人出丑。(《京華時報》1月5日) 網(wǎng)民認為警察將少年犯押解示眾是“知法犯法”;咸陽市公安局秦都分局一位值班干警卻解釋說,舉辦這次活動主要針對轄區(qū)青少年違法犯罪日漸低齡化的趨勢,“想通過這種形式對青少年加強教育、預防”,并非讓當事人出丑。網(wǎng)民質疑的是你手段違法,警察解釋的是動機是良好的,效果是明顯的。 從網(wǎng)上的相片看,“既有當事人在兩名武警看護下發(fā)言的鏡頭,也有其戴著手銬被押走的情形”,這種明顯帶有示眾意味的現(xiàn)身說法,涉嫌侵犯少年犯的隱私。因為,少年犯雖然觸犯了法律,應當接受刑事處罰,但是,法律并沒有剝奪他的人格權、名譽權。相反,基于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點,對于未成年人犯罪的,無論是偵查、審理、羈押,都需要特殊對待,《未成年人保護法》規(guī)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權益保護案件,應當照顧未成年人身心發(fā)展特點,尊重他們的人格尊嚴,保障他們的合法權益”。刑事訴訟法也規(guī)定,涉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公開審理。由此可見,警察將少年犯押解示眾說法,是違反法律規(guī)定的。 當然,我們并不是一概反對少年犯現(xiàn)身說法,警示其他青少年,以達到預防犯罪的目的。但是,良好的目的必須要有合法的手段相配合。如果在征得少年犯自己同意的前提下,由少年犯到學校課堂上以講課的形式,與學生現(xiàn)場交流,進行現(xiàn)身說法,恐怕是一種雙贏的措施。如此,既不侵犯少年犯的人格和隱私權,又能達到教育其他青少年的目的。而在大庭廣眾之下,由武警押解,并戴手銬現(xiàn)身說法,與其是說法,不如說是示眾,是羞辱,是用羞辱少年犯的形式來達到震懾其他青少年的目的。 良好的目的需要合法的手段,非法的手段往往帶不來良好的目的,達不到良好的效果。押解少年犯上臺示眾說法,或許在警察看來,通過這種形式能達到“對青少年加強教育、預防”的目的,問題在于,臺下的青少年看到的可能是另一面,一個人只要犯了罪,他就可以被任意羞辱,被示眾,人格尊嚴就不復存在,進而想到公權可以隨意踐踏罪犯的人格尊嚴。少年犯示眾說法,卻給青少年們親身感受到公權可以隨意侵犯權利和違反法律,這說法說的又是什么法???法治的要義,就在于人人必須平等遵守法律,尤其是公權必須帶頭遵守法律,其次才是普通民眾要遵守法律,違反法律必受到法律的嚴厲制裁。如果用公權違法的形式讓少年犯示眾說法,等于告訴青少年,公民不可以違法,公權卻可以違法。 從這個角度看,如果警察不能用合法方式讓少年犯現(xiàn)身說法,就不如不讓他們現(xiàn)身說法,哪怕這種示眾說法確實能起到一定的預防青少年犯罪的作用。 □楊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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