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駕傷人保險公司先賠”回歸保險本義
www.fjnet.cn?2012-03-23 08:56? 晏揚?來源:青年時報 我來說兩句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關(guān)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征求意見稿)》,明確規(guī)定,醉酒、吸毒、濫用麻醉藥品或精神藥品后駕駛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并導致他人人身損害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予以賠償”。 按照修訂后的刑法,醉酒駕駛機動車是犯罪行為,一個人犯罪致使他人傷亡,難道不該自己賠償,而由保險公司埋單嗎?這不是變相縱容酒駕、醉駕嗎?可能不少人都有這樣的疑問,但我認為這個規(guī)定沒問題,很合理。 所謂第三者責任險,是指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cè)藛T)在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發(fā)生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chǎn)損失,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jīng)濟責任,由保險公司負責賠償。當然,保險公司賠付的金額,最高不會超過依據(jù)保險費所確定的賠償限額,即規(guī)定中的“在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予以賠償”。比如被保險人在事故中承擔的經(jīng)濟責任為50萬元,而他購買的第三者責任險最高賠償限額為20萬元,則另外的30萬元或由其他車險賠付,或者自掏腰包。 事實上,不管是交強險還是商業(yè)車險,其功能正在于為被保險人的過錯埋單,人們購買車險,就是為了讓保險公司為自己分擔責任。被保險人的過錯有大有小,倒車時撞到墻上致車輛受損,這是被保險人的過錯,但保險公司得賠;被保險人駕車闖紅燈撞到行人,這是違法行為,但保險公司也得賠。同理,被保險人醉駕致人傷亡,雖然過錯達到犯罪的程度,但保險公司仍然得賠。這些都是人們向保險公司支付保費后應享的權(quán)利,也是保險公司收取保費后應盡的責任。所以,醉駕傷人保險公司須先賠償,回歸了“保險”的本義。 如果被保險人犯罪可以作為保險公司拒絕賠付的理由,那么被保險人違法呢?比如闖紅燈、壓線行駛、轉(zhuǎn)彎時沒打轉(zhuǎn)向燈等違法行為導致交通事故,也可能成為保險公司免責的借口。如此,車輛保險就很不“保險”,失去了應有的意義,保險公司規(guī)避了責任。時下,確實有很多保險公司以各種借口不賠或少賠,侵犯了被保險人的權(quán)益。 我想正是基于上述原因,征求意見稿才規(guī)定醉酒者、吸毒者、濫用藥品者駕車致人死傷由保險公司賠償。強化保險公司的賠償責任,主要目的并不是減輕被保險人的責任,更不是縱容違法犯罪,而是為了更好地維護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權(quán)益——如果保險公司不賠,被保險人又無力賠償或久拖不賠,受害人就會二次受害。 |
- 責任編輯:李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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