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工信部直屬的中國軟件測評中心透露,他們聯(lián)合30多家單位起草的《信息安全技術、公共及商用服務信息系統(tǒng)個人信息保護指南》已正式通過評審,正報批國家標準。該中心常務副主任黃子河透露說,指南目前還在等待批準文號,但其最終的發(fā)布應是“指日可待”。但這個指南并非國家強制性標準。(4月5日《新京報》) 孕婦還沒生,奶粉商的電話接二連三;房子剛買下,裝修隊的短信源源不斷……幾乎每個人都有過這樣“被騷擾”的經歷,去年年底揭露出的中國互聯(lián)網(wǎng)最大規(guī)模的泄密事件,更是將個人信息保護推向了風口浪尖。專家指出,我國信息技術保護不容樂觀,已形成利用個人信息從事非法獲利的黑色鏈條,不僅嚴重妨礙人們的正常生活,還為刑事犯罪提供了土壤。 制定個人信息保護指南,旨在為行業(yè)開展自律工作提供參考依據(jù),為企業(yè)處理個人信息制定行為準則。指南涵蓋的最少使用、安全保障、誠信履行、責任明確等八項原則,條條鞭辟入里,擊中要害,為個人信息保護勾勒出一幅美妙的藍圖。只是這看起來很美的夢想,能否真正照進現(xiàn)實,恐怕還要打上一個問號。 個人信息被比喻成“很多錢裝在紙糊的銀行里”,很容易被別有用心者攻破,顯然,一個不是強制性標準,甚至也不是推薦性標準的指南,不足以為這座信息銀行筑起銅墻鐵壁。把希望寄托在行業(yè)道德自律上,更像是防君子不防小人,如果企業(yè)不按照標準執(zhí)行,我們沒有任何鉗制辦法,只能無可奈何。 必須看到,個人信息泄露頻發(fā),并非企業(yè)不知道如何保護,而是不愿意去做,甚至是有意為之。首先,缺乏對個人信息的尊重和敬畏,一些商業(yè)公司疏于管理,令內部員工未經授權就能獲取客戶信息;其次,無利不起早,在經濟利益的誘惑下,個別企業(yè)主動將所掌握的個人信息拿來交易;此外,更為重要的是,懲罰機制缺失,使得信息泄露呈現(xiàn)出“高收益、零風險”的不對稱。CSDN一案中,600多萬條用戶名和密碼泄露,相關網(wǎng)站受到的僅僅是行政警告,幾乎沒有威懾力。由是觀之,徒具觀賞價值的國標,并未真正觸及個人信息保護的癥結,只能讓企業(yè)看穿制度的孱弱,更加變本加厲,有恃無恐。 一句話,保護個人信息,立標更要立法。正如工信部副部長楊學山所言,“個人信息保護實行面廣,一定要從法的角度規(guī)范,才能使這項工作在法律上有依據(jù)。”目前,世界上已有50多個國家和地區(qū)制定了保護個人信息的相關法律,以加拿大1993年出臺的《關于私人機構中個人信息保護法案》為例,法案明確規(guī)定侵害他人的個人信息,將會承擔相應的行政、民事和刑事責任。 反觀我國,盡管目前有近40部法律、30余部法規(guī),以及近200部規(guī)章涉及個人信息保護,但內容較為分散,法律法規(guī)層次偏低,執(zhí)法主體缺位,執(zhí)法力度不足。當務之急是出臺一部專門法律,明確組織和個人在處理信息過程中的責任,建立個人信息的監(jiān)管體制,厘清濫用他人個人信息的行政處罰制度和責任。立標誠可貴,立法價更高,如能推動初稿提交6年的《個人信息保護法》,早日真正進入正式立法程序,其意義遠甚于制定所謂的國家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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