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6日上午,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預算法修正案草案。草案中明確規(guī)定地方政府不得發(fā)行地方政府債券,只有法律或國務院規(guī)定才可由國務院財政部門代地方政府發(fā)行債券。(6月27日《新京報》) 禁止地方政府舉債,其實并不算新規(guī)定。自1995年施行的現(xiàn)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就明確規(guī)定,“地方各級預算按照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原則編制,不列赤字。除法律和國務院另有規(guī)定外,地方政府不得發(fā)行地方政府債券”。不過,這并未阻擋地方以各種變相方式舉債的腳步,近些年地方政府債務急劇上升達十萬多億元。 面對既定事實,《預算法》修正案是該繼續(xù)維持舊有規(guī)定,還是進行調整變革?這成為爭議焦點。有觀點認為,應該借《預算法》的修訂,明確地方舉債的原則、制度框架和程序,賦予地方政府舉債的權利。而《預算法》修訂案征求意見稿中,也擬從法律層面賦予省級地方政府有限的舉債權?!案鶕?jù)法律規(guī)定或者經(jīng)國務院同意,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政府可以舉借一定額度用于特定支出的國內債務,列入本級預算,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準?!?/p> 如今,二次審議的修正案草案刪除了一審稿中關于地方政府舉債的規(guī)定,秉承了現(xiàn)行預算法關于嚴格遵循編制預算不列赤字的原則,把這場地方舉債權的禁放之爭重新拉回原點。應該說,維持禁止地方政府舉債的規(guī)定是一種明智之舉。畢竟,地方政府缺乏還債的來源和機制,再加上地方債務并沒有納入到地方預算,其規(guī)范性、約束性和透明性的缺失,大大增加了債務償還的財政風險,。 然而,不放開地方政府舉債,并非這場爭論的終點。事實上,當我們暮然回首,不得不重新面對地方舉債禁而不止的尷尬。顯然,在地方政府大量變相舉借各類債務成為公開秘密的當下,我們不僅要維護預算法的剛性,更要反思地方舉債的深層次癥結。 地方政府熱衷舉債,原因大致有三:一是分稅制后地方政府財權和事權不匹配。近年來,地方政府公共管理職能和經(jīng)濟發(fā)展任務不斷加重,地方政府層級越低,增加開支的壓力相對越大。與事權和開支相比,地方政府的財源明顯不足,不得不舉債度日。二是地方政府職能轉換不到位。地方政府作用與市場作用的關系尚未理順,是地方政府債務膨脹的深層次原因。目前,地方政府仍然做著許多本應由市場、由企業(yè)去做的事情。地方政府職能越位,必然導致其債務負擔不斷加劇。三是行政管理體制缺乏約束機制。一些地方政府領導為了在有限任期內表現(xiàn)“政績”,獲取政治資本,不惜一切大肆融資舉債,用于“形象工程”和“政績工程”建設。由于本人不必為當?shù)卣穫鶆肇撠?,一些地方官員在舉債時往往毫無顧忌,只管借錢舉債而不計成本、效益,更不計風險。 揚湯止沸,不如釜底抽薪。禁止地方政府舉債,關鍵要消除利益驅動。一方面,細化地方政府事權,加快地方政府職能轉換,減輕其財政壓力和債務負擔。同時,探索地方政府負債規(guī)模、舉債行為任期化,健全政府債務清償責任制度,對于盲目鋪攤子、上項目,造成決策失誤和經(jīng)濟損失的政府負責人,嚴肅追究行政和法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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