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回避制度莫成擺設
www.fjnet.cn?2012-09-05 12:14? 吳杭民 李宏宇?來源:東南網(wǎng) 我來說兩句
8月31日,安徽宣城市中級法院對宿州市國土資源局原局長張治淮、其子宿州市國土資源局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分局原局長張冬受賄案作出一審判決:判處張治淮死刑,緩期兩年執(zhí)行;判處張冬無期徒刑。 重慶移動原董事長沈長富“父子受賄案”、重慶能源投資集團原董事長侯行知“父子受賄案”,都是父親當高管、兒子當托兒的模式,可張治淮父子受賄案就與眾不同了——父子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卻不按規(guī)定實行回避。老子局長兒子分局局長的架構,導致權力不受監(jiān)督、受賄父子齊上陣: 2008年至2009年,張治淮、張冬共同收受安徽某不動產咨詢公司劉某某200萬元,在調劑耕地指標方面提供幫助;2008年至2011年,兩人共同收受宿州市某房產公司盧某人民幣579.48萬元、港幣40萬元,為對方提供幫助…… 公務員法第68條明文規(guī)定,公務員之間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以及近姻親關系的,不得在同一機關擔任雙方直接隸屬于同一領導人員的職務,或者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的職務;2012年中組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聯(lián)合發(fā)布的《公務員回避規(guī)定(試行)》,對公務員回避制度作出進一步規(guī)范。我們要問:制度明明白白地擺在那里,公然違反制度的人,是不是也應當追究責任?(福建日報) ——浙江·吳杭民/文 李宏宇/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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