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跑腿費”怎能成倒票罪狀
www.fjnet.cn?2013-01-22 08:02? 廖德凱?來源:長江日報 我來說兩句
新婚還不足3個月,佛山一對小夫妻就因為幫外來工購買火車票被刑拘,警方稱這個春節(jié)兩人將在看守所度過。他們的遭遇在網(wǎng)上幾乎得到了一邊倒的支持,一些法界人士也反復強調(diào),此案為“錯案”。(1月21日《南方都市報》) 代為他人在網(wǎng)上購票的行為,應當界定為一種民事委托行為,收取合理報酬則應是委托費用。用民間話語來說,就是“跑腿費”。事實上,小夫妻代購火車票的性質(zhì)也確實就是為人“跑腿”:他們的合法經(jīng)營項目中,就有“快遞、貨運”,這就是為人跑腿的項目。所以,有法律界人士認為其最多涉及超范圍經(jīng)營的說法,我并不同意。因為他們的民事法律關(guān)系不在于“票”上(在實名制下,“票”是屬于身份證所有人的,而且這212張票每張都有對應的所有人),而在于“遞”上,票面金額是由委托人支付,而十元錢的“手續(xù)費”實為勞務費。而提供“遞”的勞務,并未超過其經(jīng)營范圍。 這對小夫妻的行為,其實并未觸犯相關(guān)法律法規(guī)。其一,他們的行為并非“代售”、“代辦”,最基本的判斷是:代售代辦可以直接出票,而代購并不能直接出票,只能投入勞務代為取票,這是根本性區(qū)別;同時,代售代辦“代”的是鐵路方,而代購“代”的是具體自然人。其二,他們收取的“手續(xù)費”既非“高價”,也不是對火車票的“加價”,而是商定的合理報酬。鐵路公安拿出的法律依據(jù),并未對為他人取票收取合理勞務費用的行為進行禁止,以此進行刑拘乃適用法律錯誤。 《刑法》作為刑事責任基本法,其認定犯罪行為的最重要、最基本的標準就是社會危害性。幫人網(wǎng)上購票的行為,委托人顯然不是受害人,購票秩序也并不因此被破壞,反而方便了委托人,減輕了購票廳的秩序維護。 |
- 責任編輯:鄧宇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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