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錯了免責,關鍵是誰來評判
www.uplandwellness.com?2013-04-13 10:22? 匡賢明?來源:京報 我來說兩句
一項改革如果在一開始時就為社會所反對,強行推進終而失敗,這種情況不僅要追究行政責任,甚至要追究法律責任。 改革是我國經(jīng)濟社會發(fā)展的最大動力,沒有完成時,只有進行時,能否釋放改革紅利,決定了我國能否真正走上公平可持續(xù)發(fā)展的道路。從這些年改革環(huán)境看,我們需要改革寬松的氛圍,需要有鼓勵改革、鼓勵創(chuàng)新的體制機制保障。在實踐中,一些地方出臺的法規(guī)中,明確設定了改革免責條款。 最近即將提交上海市人大常委會審議的《關于促進改革創(chuàng)新的決定(草案)》也明確了改革免責條款。 這引起了各方面的關注,甚至有不少批評意見,擔心免責條款會成為逃避責任、扭曲改革甚至改革倒退的護身符。 在筆者看來,免責不是目的,更好地推進體制機制創(chuàng)新,提高改革成功率,才是目的。從釋放改革動力出發(fā),對一些改革失敗不追究行政責任和法律責任,有十分積極的意義。 但是,“改革免責”的基礎要盡快做實。為了避免改革免責成為逃避責任的借口,成為不改革、假改革甚至反改革的借口,需要在操作中有清晰而明確的前提。 這個前提就是:誰來決定某項制度是否應當改革?誰來監(jiān)督改革進程,形成改革的監(jiān)督-反饋機制?如果改革失敗,誰有資格決定改革者是否免責?這三個問題如果不能有效解決,那么改革免責必然會引起爭議。 而破解這三個問題的出路,就在于形成社會參與式的改革機制,讓社會普羅大眾、讓所有的利益代言人(而不僅僅是部分利益集團代言人),都能夠參與到改革的決策、監(jiān)督、問責中。 例如,一項改革如果在一開始時就為社會所反對,強行推進終而失敗,這種情況不僅要追究行政責任,甚至要追究法律責任。再如,盡管某項改革決策得到社會的支持,但在操作層面缺乏公開透明的監(jiān)督,社會意見與呼聲很難進入到改革反饋系統(tǒng)中,由此導致的改革失敗,也是需要追究責任的。簡言之,談改革免責,需要盡快構建參與式改革的平臺和機制,使政策與體制改革進程公開、透明、有監(jiān)督、有反饋。 改革是否免責,還需要結合我國法治建設的現(xiàn)狀。改革的一個重要作用就是在基本法律框架下,在部分地區(qū)與行業(yè)進行試點,積累經(jīng)驗,為具體法律的進一步修改提供借鑒。違反基本法律框架的改革,恐怕很難適用免責條款的。因此,改革免責,應該是在法律框架下的免責,是服務于法治國家建設的免責。 未來幾年我國正處于改革的攻堅期。改革面臨很多未知的難題,也沒有現(xiàn)成答案,一切都需要在試點中摸索、總結經(jīng)驗、不斷推廣。在這個背景下,我們說,出臺“改革免責”條款的積極意義,怎么估計都不為過。但同時還要注意:在實踐中也要高度重視改革免責條款的實施基礎,只有在法律框架下,盡快構建社會參與改革的機制,全社會才會支持改革、積極監(jiān)督改革、有效評估改革,改革成功的可能性才會大大提高。 □匡賢明(學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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