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毒求重判”背后疑竇叢生
www.fjnet.cn?2013-05-03 08:50? 張楠之?來源:東南網(wǎng) 我來說兩句
4月26日上午,河南省汝州市的宋女士在該市法院刑庭庭長辦公室內(nèi),要求庭長必須重判強奸其女兒的嫌犯,因沒有得到明確答復而當場喝下隨身攜帶的劇毒農(nóng)藥,隨后,宋女士被送往醫(yī)院進行搶救,目前仍未脫離危險。而當事人的丈夫李先生則稱,事后,曾遭到來自法院的威脅。(5月1日大河網(wǎng)) 從本質(zhì)上來講,在法院刑庭庭長的辦公室內(nèi)服毒自殺,以死相逼,以求得對嫌犯的重判,與向庭長行賄以求得重判沒有什么太大的區(qū)別。兩者都是試圖通過某種方式,對能夠影響或者當事人認為能夠影響審判結果的人施加影響,進而獲得對自己一方有利的判決——只不過前者是以請求者自殘、自殺的方式,后者是以金錢購買權力的方式而已。 這兩種方式之所以發(fā)生,其驅(qū)動力及其存在的基礎也沒有本質(zhì)上的區(qū)別。無論是自殘、自殺還是行賄,對于當事人來說,之所以采取這種手段,皆是基于其對法院判決公正性的懷疑。他們未必不相信法律,但他們不相信使用法律進行審判的人,在他們看來,正常情況下的判決結果所體現(xiàn)出的公正,未必是真正的公正,只有在自己施加了影響之后獲得的公正,才是真正的公正——當然,這種在損害另一方當事人“利益”的基礎上獲得的扭曲了的“公正”,對另一方當事人來說仍然是最大的“不公正”。 但是問題在于,現(xiàn)實中的諸多司法不公現(xiàn)象給他們的是一個類似于“囚徒困境”的經(jīng)驗,即,如果自己一方?jīng)]有對法院施加影響,而另一方施加了影響,結果就會不利于自己一方;如果另一方?jīng)]有施加影響,而自己一方施加了影響,結果必然會有利于自己一方。其結論就是,無論對方施不施加影響,對自己一方來說,對法院施加影響都是有利的。這也是為什么現(xiàn)實中很多人一打官司就先想到找關系的原因所在。 當事人對自己女兒遭到強奸一事提出疑點,并要求法院重判嫌疑人,本身并無不妥,因為這是當事人的合法權利;庭長稱“判刑輕重是依照法律來判的”,如果他真是這么說了的話,本身也無不妥。但是,在庭長的辦公室喝下劇毒農(nóng)藥,以死相逼,是不對且不足取的——依法維權,走正常的渠道,是法治社會的應有之義。 不過,該法院之后的做法,卻令事件疑竇從生。記者前往采訪,卻被法院工作人員以粗暴的“擒拿手”推出辦公室,這種做法,顯然不是正常的拒絕采訪的做法。服毒當事人的丈夫是位律師,法院以吊銷律師證相威脅,要求其不得再向媒體爆料,這也不是一個正常法院應該做的事。法院的種種行為似乎說明,服毒事件并不像看上去那么簡單,強奸案嫌疑人的判決被服毒者認為不是“重判”也不像看上去那么簡單,其背后是否有著不為人知、不敢為人知的秘密,確實值得懷疑。 就像案件需要由法律來給予公正判決一樣,疑竇叢生的事件也需要事實來為公眾釋疑。對這一事件的調(diào)查,不可無,不可淺,也不可由當事法院自說自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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