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公民危難,警察無權(quán)“反應遲鈍”
www.fjnet.cn?2013-08-23 11:28? 張貴峰?來源:人民網(wǎng) 我來說兩句
8月18日,安徽省蚌埠市發(fā)生一起命案:一名17歲女孩被歹徒連捅10多刀后遇害。監(jiān)控顯示:女孩被歹徒用刀捅死時,兩位民警就在面前,卻不敢挺身而出上前制止。直到歹徒自殘倒地后,才上前將其控制,民警所為遭致死者家屬的強烈憤怒。當?shù)鼐截撠熑吮硎荆骸皟晌幻窬谔幹眠@件事時,反應有點慢,有些遲鈍,但不存在不作為、膽小怕死?!保ㄏ嚓P(guān)報道見今日本報13版) 歹徒行兇殺人時,“兩位民警就在面前,卻不敢挺身而出上前制止”,對于如此令人痛心寒心的警察執(zhí)法場面,不僅當?shù)鼐截撠熑溯p描淡寫認為,只是“反應有些遲鈍”,甚至有網(wǎng)友也表示,“警察也是人,怕死也正常”。這樣的認識,顯然十分錯誤、極為糊涂。 誠然,“警察也是人”,面對“歹徒持刀行兇”這樣的危險情勢,一般普通人“反應遲鈍”甚至“貪生怕死”不敢挺身而出,也都可以算是無可苛責的“人之常情”。但在這里,必須首先澄清、充分認識到的一個重要基本事實又是:警察絕非一般普通人,而是肩負“保護公民人身安全”根本使命,以“制止犯罪”為基本法定職責的國家公務(wù)人員。依據(jù)我國《警察法》,“人民警察的任務(wù)是……保護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財產(chǎn),保護公共財產(chǎn),預防、制止和懲治違法犯罪活動”,“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財產(chǎn)安全受到侵犯或者處于其他危難情形,應當立即救助”。 這意味著,面對諸如“歹徒行兇殺人”這樣的“危難情形”,人民警察及時挺身而出“立即救助”,盡力“保護公民的人身安全”,原本就是其法定職責范圍內(nèi)的履職行為,與一般普通公民道德倫理層面的“見義勇為”,完全是性質(zhì)截然不同的兩碼事。換言之,在公民處于危難情形時,人民警察不僅無權(quán)見死不救、袖手旁觀,也無權(quán)“貪生怕死”或者“臨危退縮”“反應遲鈍”。否則,便是一種違法的失職瀆職行為。這正像《人民警察紀律條令》明確規(guī)定的,“在執(zhí)行任務(wù)時臨危退縮……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而依據(jù)相關(guān)刑事立案標準,“國家機關(guān)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認真履行職責……造成死亡1人以上,應予立案”。 近年來,為彰顯社會正能量,避免“見死不救”之類悲劇,許多地方都出臺了鼓勵和保護“見義勇為”的規(guī)章制度,這當然非常重要和必要,但與此同時,我們顯然還應充分意識到,相比一般公民道德層面的“見義勇為”,負有相應法定職責的國家公職人員的“有職必為”,事實上才是更為根本基礎(chǔ)性的社會規(guī)則底線。因為“有職必為”而不是“見義勇為”,實際上才是救助各種社會“危難情形”的主力主體,也是更加專業(yè)化、組織化的社會救援力量。另一方面,也只有首先確保了公職人員的“有職必為”,也才可能更好更有效地引導推動其他公民的“見義勇為”。試想一下,如果甚至連肩負法定職責的公職人員也不能認真履職“有職必為”,如警察“臨危退縮”、醫(yī)生“見死不救”,那么如何可能真正說服原本沒有法定義務(wù)的普通公民挺身而出“見義勇為”?即便他們依然愿意“見義勇為”,職業(yè)的“有職必為”一旦失守,業(yè)余的見義勇為又如何可能“忙得過來”? 西安晚報 |
- 責任編輯:林雯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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