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任督學制度也要去行政化
www.fjnet.cn?2013-09-25 09:57? 熊 志?來源:新華每日電訊 我來說兩句
面向社會開放專業(yè)化監(jiān)督,督學才能真正扮演好“教育警察”的角色。 截至今年底,我國30多萬所中小學均將配置“掛牌”責任督學,他們將承擔起監(jiān)督、指導的責任,對學校的招生、管理、課程設置、師德建設以及學生減負等問題,進行經常性督導。(9月24日《南方日報》) 不少人可能會對督學感到陌生,但實際上,督學制度并非新事物。早在明清科舉制之時,就有中央派駐地方的專職官員,負責督導地方的教育行政及考試工作。我國自建國后,就在整理以往督學體系的基礎上,在教育部地下設立視導司,負責教育監(jiān)督工作。教育督導制度發(fā)展至今,其間有過中斷,但很快恢復,并逐步建制化,成為教育行政部門的一項重要制度。因為與教育部門分屬不同架構,所以責任督學也被賦予了督學、督政的雙重職能。 此批次責任督學掛牌上崗,是對《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fā)展規(guī)劃綱要(2010-2020年)》《中小學校責任督學掛牌督導辦法》中相關要求的落實,談不上創(chuàng)新,只是在全國層面普及責任督學制度。實際上,在此之前,已有一半以上的縣(市、區(qū))建立了督學責任區(qū),全國專兼職督學有5萬多人;而在地方督學之外,由教育部聘任的國家督學,也已歷經九屆。 僅從字面意思來看,責任督學制的職能不難理解。作為一種獨立的監(jiān)督體系,責任督學制度的監(jiān)督對象不僅包括學校,還包括教育行政部門。督學與督政的雙重職能之下,責任督學雖然在機構屬性上屬于信息反饋機構,在行政層級中沒有固定位置。不過,實際操作中,責任督學往往被默認為帶著行政級別。一般而言,督學為教育督導室的主任,而各級人民政府設立教育督導室大概相當于同級人民政府教育部門副職或下一級。所以,從發(fā)展來看,責任督學制度早就從教育行政部門中剝離出去,但其行政化屬性依舊保留。畢竟,對學校的監(jiān)督以及中央政令的敦促落實,都要求賦予責任督學一定的級別和權力。 因為被默認攜帶行政級別,責任督學制度的問題也由此而來。級別之下,責任督學既可能利于對學校發(fā)起監(jiān)督,也可能與學校的教育主管部門站在同一戰(zhàn)線。這是因為,責任督學為了工作便利而帶著科層制的行政序列,所以,當下責任督學并未完全社會化,沒有面向公眾放開。根據(jù)上述《辦法》,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教育督導部門從在職和退休的、具有十年以上工作經驗的教職人員中遴選專兼結合的責任督學。現(xiàn)實中,專職的責任督學占比很少,責任督學多數(shù)是由地方教育部門的領導兼任。教育部門領導兼任督學,保證了監(jiān)督的效力,但卻也削弱了責任督學的獨立性。而對于責任督學這類監(jiān)督性的制度設計而言,獨立正是其生命。 由此觀之,責任督學在人員吸納上的不獨立,使其自身也面臨著“去行政化”的問題。實際上,在英、法等現(xiàn)代教育督導制度建立較早、體系更成熟的地區(qū),責任督學都是朝去行政化甚至企業(yè)化方向在發(fā)展,教育督導任務落在非政府組織身上。比如在英國,教育督導機構直接對議會負責,由議會監(jiān)督政府,且面向社會公開招聘;在法國,教育督導部門雖然也設在教育部,但其直接對部長負責,各級督導部門與同級教育部門相互平行。 責任督學制作為教育主管部門之外的第三方監(jiān)督力量,如果要更好地發(fā)揮作用,保證其獨立品格必不可少。而對當下我國的教育督導制而言,獨立的最大障礙,恰恰是行政化。所以,在責任督學制度普及的同時,去行政化的改革也應提上日程。只有通過完善聘任方式,建立面向社會開放的專業(yè)化的監(jiān)督結構,督學才能真正扮演好“教育警察”的角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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