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媒體曝光云南香格里拉、麗江等地導游、執(zhí)法人員威脅游客和野蠻執(zhí)法事件,全國假日辦強烈譴責欺騙誘導消費、脅迫游客和野蠻粗暴執(zhí)法的行為,并已要求嚴厲懲處此類侵害游客利益的行為。對涉及旅行社處以10萬元罰款,停業(yè)整頓1個月;將相應執(zhí)法人員調離迪慶州旅游執(zhí)法支隊;涉事導游吊銷相應證件。(10月7日光明日報) 見過橫的,但沒見過如此橫的;見過強行要求旅游消費的,但沒見過如此喪心病狂乃至用刀威脅的;見過執(zhí)法不作為甚至執(zhí)法犯法的,但沒有見過如此明目張膽,如此野蠻執(zhí)法不作為、如此知法犯法的。從旅行社、導游到執(zhí)法人員,簡直就是一群分工明確、狼狽為奸、無恥斂財的“土匪”。 很明顯,某種程度上,正是因為麗江、迪慶州旅游監(jiān)管等部門不作為,才有如此不堪的旅游執(zhí)法者和違法者(導游及相關旅行社)。如此污濁不堪的旅游市場亂象,是對麗江、香格里拉旅游聲譽的無恥糟蹋,以及對兩地淳樸群眾形象的抹黑,甚至還是對整個國內旅游形象的重創(chuàng)。此等“匪類”不除,以何安慰激憤的民意、凈化國內旅游市場?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規(guī)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游活動,誘騙旅游者;旅行社組織、接待旅游者,不得安排另行付費項目。同時針對這種違法行為,規(guī)定了明確的法則。 刑法規(guī)定,玩忽職守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認真履行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瀆職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或者徇私舞弊,妨害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嚴重損失的行為;有關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和權力,或者利用職務包庇、窩藏經濟犯罪分子等,隱瞞、掩飾其犯罪事實的行為,應按徇私舞弊罪論處。 此次齷齪事件中,相關導游和旅行社行為固然令人氣憤,理所應當需要為違法付出代價。但更令人氣憤和膽顫的是,兩地旅游執(zhí)法者尤其是迪慶州旅游執(zhí)法人員,面對如此嚴重的直白旅游違法行為以及旅游者的投訴,不是積極受理,查證相關案情,處罰相關導游和旅行社,而是百般推脫,倒拉一把責怪和呵斥投訴者,一再庇護違法者。而且在丑惡嘴臉被錄像后,氣急敗壞,以“拘留”等惡劣手段和粗暴言行,恐嚇投訴者,完全失去了一個執(zhí)法者應有的立場和公職人員形象,不但是執(zhí)法不力,而且還知法犯法,涉嫌失職瀆職和人身威脅。亟需有關部門立即介入,查實有關罪行,該免職的免職,該調離的調離,該判刑的判刑,讓這些不合格的執(zhí)法者早日從旅游執(zhí)法崗位上滾蛋! 這里需要指出的是,此次暴露出的有關執(zhí)法者,如此為有關違法導游和旅行社庇護,相關部門絕不能把這次事件看做一個孤立事件。亦因此,針對相關執(zhí)法者不能僅限于免職調離旅游執(zhí)法隊伍,而應借此深挖細查,嚴格依法辦事,看看這些黑心執(zhí)法者到底有沒有與相關方面勾結,利用職權坐吃黑錢,賺取不法利益,并舉一反三,查出更多更大黑幕。只有加大違法違紀成本及打擊力度,如此惡性的丑聞才不會重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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