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部門擅自將車檢與交通違法行為“捆綁”是一項“懶政”,也嚴重違反了國家法律的規(guī)定。2013年10月10日,長沙市民黃平國為此將長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車輛管理所告上法庭。此前,武漢市民黃志宏、陳端邦已有同樣訴訟,且贏了官司。(12月23日《中國青年報》) 首先,請讓我們向這三名市民致敬,他們是依法維護自己合法權利的榜樣,他們讓我們的大多數(shù)感到臉紅和不安,他們告訴我們,在這樣的“懶政”面前,我們被絆倒了,鼻青臉腫,狼狽不堪。 2011年4月11日,武漢市民黃志宏向武昌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認為車管所“處理完違章才能驗車合格”的行為違法,請求法院責令車管所限期為他的車辦理年檢手續(xù)。當年6月15日,法院作出一審判決,確認車管所拒絕為黃志宏的車輛年檢的行政行為違法,責令車管所履行法定職責。交警部門上訴后,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維持原判?!罄m(xù)報道沒看到,不知道車管所敗訴之后,有沒有依照判決結(jié)果執(zhí)行到位?這很關鍵,這關乎警方違法之后到底糾沒糾錯,關乎法律的尊嚴有沒有喪失。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3條規(guī)定,“對提供機動車行駛證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單的,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gòu)應當予以檢驗,任何單位不得附加其他條件。對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發(fā)給檢驗合格標志?!?“任何單位不得附加其他條件”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安交警部門能否以交通違章未處理為由不予核發(fā)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問題的答復》中得以明確,法律的規(guī)定是清楚的,應當按照法律的規(guī)定執(zhí)行。對于公權力機關而言,法無許可即禁止,這應當是依法行政的基本常識。所以,當長沙市交警部門認為,《機動車登記規(guī)定》第49條規(guī)定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3條的“具體化”,法律沒有對公安機關核發(fā)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工作作出禁止性規(guī)定,從而自己不違法,我們必須說這種認識是錯誤的,也是站不住腳的,應當糾正。 交警部門強行將車檢與交通違法行為處理來“捆綁”,屬于違法而行的“懶政”。黃平國給出了自己的解釋,法理上,對車輛進行年檢屬于行政許可行為,對違犯《道路交通安全法》行為的處罰屬于行政處罰措施,兩者是兩種不同的行政行為,應當由不同的部門按不同的程序處理。所謂“不接受處罰就能年檢會導致違法車輛無法監(jiān)管”的理由,根本不能成立,因為違法行為的發(fā)生者是機動車駕駛?cè)?,而非汽車本身。對于違法駕駛者,應該在駕駛證的年審上進行規(guī)定?!@然,如果沒有這種“捆綁”,對駕駛員的違章查處難度會大些,會突然不習慣些,但是,違法就是違法,再難再不習慣,也不應該允許“懶政”長期存在。 可嘆的是,覺悟者寥寥。這種“捆綁式”車檢不僅是“懶政”行為,還是違法行政,多年以來已成堅冰一塊,令人望而生畏。今天,長沙市民黃平國“揭竿而起”,我們理當為其吶喊搖旗助威,只有這樣,我們每個人的合法權利才會最大限度地得到維護和保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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