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3日晚8點40分,云南省迪慶州宣傳部門召開緊急新聞發(fā)布會,州公安局副局長齊曉東表示,對于火災原因的調查取證,公安機關正在依法按程序辦理,目前工作有一定進展。一旦查明,將會通過救災指揮部新聞中心對外公布。 而1月13日下午4點40分左右,香格里拉縣常務副縣長劉秋生在新聞通報會上介紹,獨克宗古城起火原因已初步確定,是最初起火的如意客棧經(jīng)營者唐某用電不慎導致窗簾起火。唐某目前已被警方控制,但進一步準確起火原因警方仍在調查。 這豈不是縣州兩級政府說法打架?一個說起火原因已初步確定,一個說火災原因的調查“有一定進展”,尚未“查明”。對于同一起火災的調查情況,怎么會有兩種不同答案,這豈不是會影響政府調查的公信力? 每當官方信息打架時,公眾都會追問“我們該相信誰”?其實,在這次香格里拉火災原因的調查問題上,我們基本不需要提出這樣的追問,無論從哪個方面看,我們都應該選擇相信迪慶州公布的情況,否定香格里拉縣的說法。 我之所以提出這樣的觀點是有法理依據(jù)的。第一,根據(jù)規(guī)定,此次火災香格里拉縣就無權調查,當然也就無權發(fā)布調查結論了。國務院《生產(chǎn)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十九條規(guī)定,“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別由事故發(fā)生地省級人民政府、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省級人民政府、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也可以授權或者委托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就是說,縣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的是“一般事故”。什么是“一般事故”?《條例》第三條說,“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jīng)濟損失的事故?!辈挥谜f,此次香格里拉火災的損失應該在1000萬元以上,所以縣級人民政府是無權調查的。事實上,省里已經(jīng)派出了“云南省、迪慶州獨克宗古城‘1·11’火災事故綜合調查組”。 第二,我以為,即使此次事故的直接經(jīng)濟損失在1000萬元以下,也不宜由香格里拉縣政府調查。因為這不是香格里拉縣里某個企業(yè)發(fā)生的事故,可以由縣政府調查。現(xiàn)在火災的責任人就是縣政府,他們當然不能自己查處自己。這時就用得著《條例》第二十條的規(guī)定,“上級人民政府認為必要時,可以調查由下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的事故。”所以,香格里拉縣沒有資格成為事故的調查者,相反,他們是事故的責任人,他們應該按照省、州調查組的要求接受調查。他們自己開會發(fā)布新聞,公布與州里不一樣的答案,是很不合適的。省、州調查組應該制止這種不規(guī)則行為。 香格里拉縣為什么越權去作調查,并且越權發(fā)布自己的調查結論?這是因為,在實際工作中,我們有時并不能嚴格區(qū)分調查和被調查,有的被調查者也參與了調查,而調查者也沒有能有效制止被調查者的參與,甚至發(fā)生本身就是事故的責任人,也成了調查者的成員的怪事,影響調查結論的權威性。在我的記憶中,有一次是做得比較好的,這就是國務院調查“7·23”事故,中途調整了事故調查組,鐵道部官員不再參與調查,被媒體譽為“事故調查,讓關系人走開”。這個原則應該成為普遍規(guī)則。不僅適用于事故調查,更適用于一切關于舉報腐敗的調查,都應克服“自己調查自己”、“老子調查兒子”的做法。 殷國安(江蘇 職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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