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江蘇淮安經濟開發(fā)區(qū)南馬廠鄉(xiāng)的楊梅,最近幾天有點郁悶,自家190平方米左右的3層樓房,竟然在大白天被一群陌生人開著挖掘機拆了。在拆除過程中,住在二樓的楊梅公婆被這群陌生人強行拖到室外,房里的財物一件都沒有來得及拿出。事后,當地鄉(xiāng)政府與村民,都不知道楊梅家房屋到底是誰拆除。不得已之下,楊梅和家人向南馬廠派出所報案。記者連續(xù)調查數天,發(fā)現(xiàn)南馬廠鄉(xiāng)政府與派出所對此說法不一。(3月25日《揚子晚報》) 光天化日之下,一伙陌生人將住在房內的人強行拖到室外,然后強拆民宅, 豈不是欺人太甚?對此,當地政府稱不知道是誰干的。但是在房主與媒體的一再追問之下,警方提供的調查結果顯示,房屋是拆遷公司拆除的。不過拆遷公司辯稱,公司當時并不是拆她家的房屋,而是鄰居家,因為她家房屋與鄰居家房屋是連體的,所以在拆除時,楊梅家的三層樓房也受到牽連。如此“誤拆”解釋顯然站不住腳。拆遷公司在拆房之前為何不向政府征收部門求證?拆遷公司把房主公婆強行拖到室外,又該作何解釋?僅僅因為兩個房子挨得近,就會因為“牽連”把旁邊的房子拆得一干二凈?試問:如果不是受人指使,拆遷公司會強拆沒有達成補償協(xié)議的民宅?這是哪門子“誤拆”?這分明是一起經過精心預謀的強拆民房案件!而且,太多的非法拆遷新聞告訴我們:先造成拆遷既成事實再談補償,已經是很多拆遷者的慣用伎倆! 筆者還注意到,對這起強拆民宅事件,當地警方以房主公婆被毆打立案,卻回避了不法分子強拆民宅,故意毀壞他人財物這一關鍵問題?!缎谭ā返?75條規(guī)定,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判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拆遷公司的人以暴力手段故意強拆他人住房,不僅案值巨大,而且性質惡劣。警方對強拆惡性事件僅以毆打他人的民事糾紛立案,難逃避重就輕之嫌。 根據《物權法》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相關規(guī)定,只要公民取得了房屋合法產權,在沒有達成拆遷協(xié)議之前,討價還價是法律賦予公民的權利。要拆遷公民房屋,就要取得公民同意,在拆遷之前雙方展開利益博弈,在充分尊重業(yè)主權利,雙方達成協(xié)議,辦理合法拆遷手續(xù)的基礎上,才能完成拆遷過程。如果雙方意思表示不一致,拆遷就不能進行下去?!罢`拆”根本不是野蠻拆遷的遮羞布。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fā)展、城市化進程的加快,拆遷問題已成了社會關注的熱點,野蠻拆遷事件屢見不鮮。中央三令五申嚴禁野蠻拆遷,《物權法》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都有明文規(guī)定。但是在房價居高不下的當下,拿到土地,就意味著滾滾財源。從媒體報道來看,為了錢,開發(fā)商鋌而走險,先上車后買票,野蠻拆遷的例子比比皆是。常見的風景線是,強行拆遷成了既成事實以后,生米煮成熟飯,主動權完全掌握在拆遷者手中。除了給予一點補償以外,違法拆遷者被追究法律責任的事鮮有所聞。 憲法第39條規(guī)定:“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泵總€人的家就是自己的城堡。正如哲學家所說:“風能進,雨能進,國王不能進”。不法分子不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而且強拆民房,毀壞他人財物。對此,警方不能以普通民事案件立案,而要依法追究“誤拆者”故意毀壞他人財物的法律責任。不僅拆房者要承擔責任,其幕后指使者也不能逍遙法外。如果民宅被強拆事件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缺乏依法制裁強拆者的標本,百姓房子的命運與法律的尊嚴讓人擔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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