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日晚上,在杭州龍井路西向東下山方向,一輛白色寶馬轎車翻在了路邊,一認證微博稱,該車駕駛者為5年前轟動一時的杭州“5·7”飆車案主角胡斌。(5月4日《青年時報》) 汽車拐彎時能夠發(fā)生側(cè)翻,速度起碼也在60碼左右或以上?;诖耍藗兛梢耘袛噙@是又一起“70碼事件”。網(wǎng)上,胡斌如過街老鼠,人人喊打。筆者認為,評判“胡斌翻車案”,不能只停留在道德批判的層面,在法律層面似乎也存在很大的困境。 首先,要確定的是,胡斌此次危害駕駛,并不屬于“危險駕駛罪”。刑法是這樣規(guī)定“危險駕駛罪”的: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jié)惡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行為。既沒有“追逐競駛”的有效證據(jù),也沒有“醉酒駕駛行為”,結(jié)果上也沒有造成人員傷亡,因此也不屬于“情節(jié)惡劣”,所以,胡斌此次翻車,很可能不會受法律的任何懲處。 再說一說駕駛證問題。胡斌因減刑出獄后于2011年再次提出學駕申請。根據(jù)規(guī)定,對發(fā)生交通死亡事故被依法吊銷駕駛證未滿兩年的不能申請駕駛證。胡斌申請重考駕駛證已過處罰時限2天,符合規(guī)定。 有幾個問題也隨之而來:一是,胡斌自2009年被判刑到2011年出獄,其被吊銷駕證已兩年,也就是說,他只要出獄,就能立馬申請駕證,這樣的規(guī)定是不是完全合理?二是,雖然刑法中增加了“危險駕駛罪”,但“危險駕駛罪”的門檻似乎很高,要么是和同黨飆車,要么是醉酒駕駛,但是,對于一些天生具有危險駕駛傾向的人而言,這個罪名基本形同虛設(shè)。 有網(wǎng)友認為對胡斌就應(yīng)該“終身禁駕”。但公安機關(guān)做出終身禁駕處罰需要同時滿足以下三個條件:一是重大交通事故;二是構(gòu)成犯罪;三是逃逸。顯然,胡斌表現(xiàn)并沒有惡劣到那種程度,法律也不會因為翻車的司機有前科而對其禁駕。 駕證申請過早、過易,以及“危險駕駛罪”、“終身禁駕”的門檻過高,都在制度層面對“胡斌們”的危險駕駛行為產(chǎn)生了一定程度上的縱容。當下,國人汽車保有量已超過1.4億,如何防范汽車成為殺人的工具,顯然是擺在交通法規(guī)和交管人員面前的一道難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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