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申報烈士極不恰當
2014-08-11 16:17:44? ?來源:人民網(wǎng)-環(huán)球時報 責任編輯:林錦 我來說兩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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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城管隊長征地沖突中身亡,官方擬申報烈士”,近日這則社會新聞引發(fā)爭議。原因不僅與“拆遷”相關,更因為人們對烈士認定存在困惑。如果城管隊長死亡因地方政府執(zhí)政錯失,申報烈士則屬滑稽;如果這是執(zhí)政過程中難免的“代價”,申報烈士是否就應當呢?回答是否定的。 任何社會都存在清晰的價值評價系統(tǒng),大致包括弘揚的、要求的、允許的、抑制的和取締的五個層次。不僅僅存在這樣的價值差異和評價系統(tǒng),還存在著價值系統(tǒng)受政治生態(tài)與話語系統(tǒng)的影響,即我們的價值判斷與政治高度粘連,只有將二者結合,才有可能把問題厘清。 迄今為止,在我國烈士是一個高度政治化的概念,所謂“革命烈士”是也。而革命烈士產生的理論基礎是什么?是階級之間進行你死我活的斗爭,并且犧牲者是為了本階級的利益而斗爭,這就有了千千萬萬為新中國而犧牲的烈士。如果未來出現(xiàn)國家利益受到外敵侵害,國家和人民奮起反擊,這時每一個犧牲者都可以被評為烈士,因為這面對的是敵人。包括我們面對暴恐分子諸如此類的社會公敵時,也可評為烈士;假如再擴大一點,在自然災害面前,為了維護人民群眾的利益,拯救的是民眾的生命之時,相對于被傷害者,也是敵人。簡言之,面對敵人,所有的勇士都可以被評為烈士。 吉林城關隊長顯然不在此列,他們實際上是在人民內部進行的一種契約和司法行為,因為地方政府執(zhí)政偏差甚至低下而導致尖銳對立,仍然沒有超出人民內部矛盾的范疇。這就意味著不是敵我之間的你死我活的斗爭,這種情況下發(fā)生傷亡只能屬于“工傷”的范疇,遠遠談不上烈。不僅不烈,并且還很悲,這無疑是價值的扭曲和紊亂的體現(xiàn)。包括早先曾經受過詬病的“陪酒烈士”,都是價值系統(tǒng)紊亂所致。 我們先要弄清楚評定烈士的目的。對于犧牲者以褒獎,比如教會對殉道者的褒獎,恐怕是為了告慰“在天之靈”。如果對于缺乏宗教信仰的民族而言,特別是政府行為,更主要的還是以死者教育生者。中國共產黨從革命到執(zhí)政皆高度依賴政治力量,進而形成“典型引路”的經驗和傳統(tǒng)。褒獎烈士就是為了樹標桿,引導追隨者,形成精神力量。既然烈士鑄就的是一個“精神高地”,那么紊亂之就是瓦解之,對我們社會危害巨大。 我們常講中華民族精神,但一旦進入實質,卻很難找到鮮活的精神元素,以豐富到現(xiàn)實精神大廈的構建中來。處于二元對峙狀態(tài)下,革命與階級對抗已厘清關系,獲得力量之源。但進入執(zhí)政狀態(tài)下,對抗性階級已消亡,利益關系發(fā)生巨大變化,再僅依靠原有的價值體系和評價標準,已不能解釋現(xiàn)實,更無法獲得力量之源。 在革命黨向執(zhí)政黨轉變中,很重要的是改變政治泛化和泛政治化的問題。緣于此,“革命烈士”中的“革命”二字已從最近頒布的《撫恤優(yōu)待條例》去掉。即便這樣,烈士也不應簡化成各種因公死亡,否則今后不應再言“授予”。如此,筆者認為政府應盡快厘清執(zhí)政狀態(tài)下烈士的內涵,避免因紊亂走向了初衷的反面。好在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已提出,這為我們厘清價值坐標和價值系統(tǒng)提供了支撐,只要我們善于詮釋,諸如城管申報烈士之類的劇目一定不會再次上演。 公方彬(國防大學教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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