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20日發(fā)布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明確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發(fā)生意外屬工傷。最高法行政審判庭庭長趙大光解釋,下班后,等交通的高峰時段過了之后再回家,屬于合理時間。下班途中需到菜市場買菜再回家屬合理路線。(8月20日《法制晚報》) 近年來,工傷賠償成為勞資雙方發(fā)生糾紛的重點領域,而對工傷認定中的“上下班途中”的內涵解讀,更是人們產生認知歧義的爭議焦點。最高法為職工在上下班途中的工傷認定,列舉出包括探望父母、順路買菜等日常行為在內的四種情形,不僅界定和拓寬了“上下班途中”的概念內涵,有助于規(guī)避司法實踐中的認知歧義和裁量各異,更彰顯出政府對勞動者權益保護的人性化關懷,堪稱法治進步和文明提升民生善舉。 盡管國家在制定《工傷保險條例》的決策過程中,不乏對職工在上下班途中發(fā)生意外情形的認定考量,但由于對“上下班途中”的概念界定過于狹窄,加之勞資雙方基于各自利益考量的不同解讀,司法實踐中的糾紛與糾結便不可避免。 事實上,人們不可能一刻不停的連續(xù)勞作8小時,從走向崗位、補充能量和修復體力的“預備”角度解讀,“上下班途中”應當被視為“工作”的延伸,將“途中”發(fā)生的意外認定為“工傷”并非牽強附會。再說,除了大塊的“工余”時間和法定休息日,人們利用“上下班途中”順便或者繞道“辦點事”早已成生活習慣,比如買菜、接孩子、看父母等等。從節(jié)約時間、提升效率計,人們不可能先下班空手回家,再出門購物買菜。 為彰顯工傷認定的人性化,最高法此次司法解釋緊扣“合理”這一關鍵詞,包括“合理時間”、“合理路線”。也就是說,充分把握對“途中”時間與路線要求的“正當性”考量。比如,把早一點、晚一點、下班后再加班、選擇錯峰回家等諸多情形,都界定為合理時間區(qū)域;把順便的買菜、接孩子、看父母等日?;顒佣家暈楹侠砺肪€,既不依上下班的“最短”距離,也不按用人單位劃定的路徑,而是充分考慮勞動者的正當需求和實際需要,這無疑契合了“以人為本”和“實事求是”的基本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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