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正意義上的“國際標準”,意味著各國可以根據(jù)自身的具體國情,設計相應的候選人制度,達到最大限度吸收民意的目的。全國人大依法確立的行政長官普選制度,正是現(xiàn)代民主選舉制度的體現(xiàn)】 近期,香港特別行政區(qū)一些反對派人士以謀求“真普選”為借口,極力鼓動少數(shù)人與中央對抗。在這些人看來,只要是行政長官候選人中沒有他們的“人”,無論采取何種方式提名都是虛假的、不可信的,屬于“假普選”。而他們認定的“公民提名”“政黨提名”,在法律上缺少依據(jù),在法理上缺少根基,也不符合保持香港社會穩(wěn)定發(fā)展的實際情況,純屬對民主選舉的知識和原理缺少常識,對國際社會公認的民主選舉標準的“強詞奪理”。 現(xiàn)代民主政治理念認為,是不是“真普選”,關鍵要看選舉是否符合幾項最重要的原則,包括普遍、平等、直接與間接相結合、秘密投票等。其中最核心的,是普遍性原則和平等性原則。前者要求,所有符合選舉資格的人都能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被提名權不受不合理限制。同時,選舉制度充分反映各個社會階層、各個方面的利益訴求。后者則強調(diào),凡有資格參與選舉的人,都可以根據(jù)“一人一票”“同票同權”原則擁有平等的投票權。只要一項選舉制度的設計能夠滿足上述原則,同時讓選舉程序在陽光下運作,接受社會公眾的有效監(jiān)督,就可以認定是“真普選”。從制度預期來看,凡是候選人或者是當選者在啟動選舉程序之前無法事先確認最終結果,并且選舉程序不受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的主觀操控或影響的,就具有了普選的真實性、可靠性。這就是目前有關民主選舉的國際社會都認可的重要“標準”。 關于行政長官普選問題,一些反對派認為全國人大的決定“沒有民主空間”、為“假普選”提供了法律依據(jù),等等,這種極端化的認識是荒謬的,在法理上根本站不住腳。認真閱讀一下決定內(nèi)容,稍有理性的人不難發(fā)現(xiàn),中央的本意就是要推動2017年香港特別行政區(qū)行政長官通過普選產(chǎn)生,而不是相反。中央對通過普選方式產(chǎn)生行政長官具有充分的誠意,全國人大的決定對行政長官普選辦法的原則性指引與現(xiàn)代民主選舉的基本原則是完全吻合的,從法理上來看,既有合法性,又有合理性。只要按照決定提出的框架扎扎實實地進行制度設計,行政長官的普選工作就一定能夠成功。 全國人大的決定對行政長官普選主要規(guī)定了四個核心要素:候選人由提名委員會按照民主程序產(chǎn)生;候選人應當有提名委員會全體委員過半數(shù)同意,人數(shù)為2至3名;香港合資格的選民享有平等的投票權;中央政府任命。其中關于候選人由提名委員會按照民主程序產(chǎn)生,以及中央政府任命的要求,強調(diào)的是合法性原則,即香港基本法確立的行政長官普選原則,而香港基本法是“港人治港”的合法性前提。在現(xiàn)代民主社會中,任何民主權利都離不開法律的規(guī)定和制度的設計。全國人大的決定按照基本法的規(guī)定作出,于法有據(jù),有著廣泛的民意基礎和國家意志的保障。 決定中規(guī)定的“候選人應當有提名委員會全體委員過半數(shù)同意,人數(shù)為2至3名”“香港合資格的選民享有平等的投票權”,則體現(xiàn)了民主選舉的原則性與靈活性,也充分考慮到了香港社會各方的利益,反映了“均衡參與”的要求。而香港少數(shù)人鼓吹“公民提名”程序,實際上是早已被國際社會拋棄了的“海選”觀念。那種濫用民意的極端思想不僅會無端增加選舉成本,使得民主選舉程序過于復雜,甚至會成為民主政治正常運行的沉重負擔,極為有害。這根本不是什么“國際標準”,而是必須加以拋棄的“民主幻想”,也是目前世界上絕大多數(shù)地區(qū)和國家都不予采取的。 真正意義上的“國際標準”,意味著各國可以根據(jù)自身的具體國情,設計相應的候選人制度,達到最大限度吸收民意的目的。全國人大依法確立的行政長官普選制度,正是現(xiàn)代民主選舉制度的體現(xiàn)。香港社會的少數(shù)人由于缺少民主理論的素養(yǎng),只能用一些似是而非的觀念或者是完全錯誤的觀念來蒙蔽選民,從而撈取一些廉價的政治資本。對于這些心懷叵測之人,社會各界都應當保持高度警惕。 (作者為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副所長、研究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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