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九)擬定新罪名“收受禮金罪”,以解決向官員進行情感投資的定罪問題,這是記者于昨天在北京舉辦的2014年大成律師事務所刑事辯護高峰論壇上獲知的消息。在該論壇上,與會者就目前賄賂案件的形式、認定等方面進行分析,并提出多項亟待出臺司法解釋進行規(guī)定的問題。(9月28日《京華時報》) 設(shè)置“收受禮金罪”。北京大學法學院刑法教授陳興良認為,這一罪名是指國家工作人員收受他人財物,無論是否利用職務之便、無論是否為他人謀取了利益,都可以認定為此罪。筆者認為,擬設(shè)此項罪名,讓收受財務但并不夠成受賄罪的國家工作人員,有法可依,彌補了法制監(jiān)管的短板。 長時間以來,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或者以各種名義收受他人財務,大都以國家工作人員收受賄賂罪論處。而要構(gòu)成受賄罪,必須具備二個犯罪要件。第一,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利的行為。第二,要達到5000元以上的標準。從這個二要件來看,受賄罪在現(xiàn)實中面臨入罪門檻太高的問題。很多國家工作人員收受賄賂案件,因達不到構(gòu)成要件,逃脫罪罰,人民反應很大,也失去了法制的正義,量刑標準不合理成了爭議內(nèi)容。 一方面,“收受禮金罪”,并沒有說是否利用職務之便,也未提及一定要為他人謀取利益,只要是收受了禮金,就可以入罪,似乎與“禮尚往來”風俗相背,也是公權(quán)力對私權(quán)的踐踏。但是,放眼社會現(xiàn)實,一些官員收受賄賂,并不會傻到答應行賄者要求,大都選擇的是一種“心知肚明”,更有甚者,一些行賄者,“平日燒香”謀長遠利益。因此,是不是為他人謀取利益,面臨著取證難的問題。辯護人可對指控以“沒有為他人謀利”作為辯護理由。 另一方面,“收受禮金罪”,并沒有說明要達到多少財務的標準。受賄罪是5000元,如果要給“收受禮金罪”來個標準。筆者認為,首先是要低于5000元的標準,建議以當下收受紅包的實際,比如按200元為標。一些工作人員可能這樣認為,收受賄賂低于5000元標準就沒事。比如收2000元,分批次收,以逃避法律,從而導致受賄的人多,查處的人少。 一言以蔽之,增設(shè)“收受禮金罪”,是對行賄罪的補充,彌補了法制監(jiān)管的空白。只要形成非常健全的反腐制度和法律追究機制,做到有罪必罰,國家工作人員還敢犯罪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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