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讓大學章程切實發(fā)揮作用,首先應該讓大學校內的各種委員會真正獨立,并將教育事務和學術事務的決策權交給各相關委員會,行政部門必須尊重并執(zhí)行相關委員會的決策?!?/p> 近日,教育部核準發(fā)布了北京大學、清華大學等9所高校的章程。其中,北京大學首次創(chuàng)設監(jiān)督委員會,清華大學禁止教職工在校外兼職等亮點,引發(fā)輿論關注。目前,高校的章程建設已取得階段性成果,除已核準發(fā)布的32所高校的章程外,其他15所“985工程”高校的章程也已完成核準程序,將在近期發(fā)布。在已經(jīng)公開的那些985高校章程中,“政校分開”“去行政化”等都是關鍵內容。 相比于沒有大學章程而言,大學制訂并發(fā)布經(jīng)行政部門核準的章程,是一大進步。已經(jīng)發(fā)布的大學章程強調“政校分開”“去行政化”,也回應了社會輿論對章程的期待。但是,筆者更關心的問題是,這些大學章程規(guī)定的內容,有多少能得到切實落實? 《北京大學章程》規(guī)定,學校將設立對校長負責的監(jiān)察委員會,獨立行使監(jiān)察職權,學生也將有機會參與監(jiān)察委員會;在北大校務委員會和學術委員會的組成中,也都會有學生代表。學生代表參與學校事務,當然是一種進步。但是,這里有幾個問題需要進一步明確。 首先,學校的這些委員會能真正獨立運行嗎?眾所周知,我國大學早已成立校務委員會、學術委員會,但校務委員會只具有一定咨詢作用,其委員都是由學校委任的,每年就開一兩次會議,聽取學校校情介紹;學術委員會號稱學術權力機構,可在大學里不能獨立運行,往往聽命學校行政——比如,學校出現(xiàn)學術不端事件,本應由學術委員會獨立啟動調查并做出處理,可在現(xiàn)實中,學校學術委員會是否啟動調查要看行政部門的意思。有些學校的學術委員會,甚至成為學術不端的“保護傘”,把校長涉嫌抄襲認定為“過度引用”。如果學校行政與各類委員會的關系沒有本質變化,委員會恐怕很難起到促進學校獨立、自主辦學的積極作用。 其次,教師、學生委員,是怎樣產(chǎn)生的?如果委員就由校方任命,而非民主選舉,各委員會的委員也就難以對師生負責,而只會對委派的行政領導負責。另外,為推進政校分離,有的大學章程提到大學校長退出學術委員會,這表面上確實分離了,實際上卻沒有觸及要害。真要做到政校分離,不是校長退出學術委員會,而是學者擔任行政職務之后,就采用“利益回避原則”,不再從事學術研究,做職業(yè)化的校長。 如果學校內部治理框架維持不變,在行政治??蚣軆仍鲈O委員會,極有可能只是擺設。而更重要的是,大學章程如何能確保自主辦學權落實到學校? 對于大學章程的制訂,教育領域人士有不同的意見。有意見認為,大學章程主要應該由學校制訂,主要內容是建立內部治理結構,對于學校的外部關系(與政府、社會機構的關系),如果在章程中寫明并經(jīng)行政部門確認,今后就可按章程辦事。而反對章程由學校制訂、提交行政部門核準的意見認為,在我國當前,學校還沒有充分的辦學自主權,上級行政部門掌控著學校的人事權、財權,如果只由學校制訂章程,在章程中說明本校有哪些“自主權”,可能只是自說自話——行政部門即便核準了章程,在具體落實過程中,如果不把章程當一回事,學校用什么來救濟? 要讓大學章程切實發(fā)揮作用,以筆者之見,首先應該讓大學校內的各種委員會真正獨立,教師、學生委員由全體教師、學生民主選舉產(chǎn)生,其履職情況要向教師、學生述職;同時,教育事務和學術事務的決策權,應該交給各相關委員會,行政部門必須尊重并執(zhí)行相關委員會的決策。 其次,在適當時候,應把大學章程,提交大學舉辦者所在同級人大機構討論、審議,把大學章程納入立法程序,讓大學章程真正成為法律,這樣制訂的大學章程,才能全面梳理政府和學校的關系,有效推進政府放權,而大學也可依據(jù)大學章程,維護學校的辦學自主權。唯有如此,才是可以成為“大學憲章”的大學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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