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的領導是理解中國法治的鑰匙 ——四中全會公報系列評論解讀之七 首都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院長、教授 喻中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關于推進依法治國的決定公布以后,引起國外媒體的高度關注和積極稱贊,但也有少數西方媒體發(fā)出一些噪音,認為在中國法治這個詞不是所謂“西方國家的分權和法律高于政治”,對決定內容進行胡評亂議。 中國的法治當然不同于西方的法治。中國法治異于西方法治的首要特質,就是中國共產黨的領導。要理解中國的法治,就必須著眼于黨的領導。在中國,撇開黨的領導談法治是不得要領的,黨的領導是理解中國法治的鑰匙。 東西方的法治既然都叫法治,必然有其共性。東西方法治的共性就是通過法律的治理。粗線條地看,西方的法治是通過法律的治理,中國的法治也是通過法律的治理。但是,如果要拉近焦距,切近地觀察東西方法治的不同紋理,我們就會看到,中國法治的最本質的特征就是黨的領導。 黨的領導是全面的。一方面,法律的創(chuàng)制過程是在黨的領導下展開的。譬如憲法,既反映了全國人民的共同意志,同時也反映了黨的意志,是黨的意志與人民意志高度融合的結晶。在憲法之下,其他的重要法律無一例外,都是黨的意志與人民意志高度融合的產物。當代中國的任何一部法律,甚至任何一個法律條款,都必須得到黨和人民的一致同意,才可能成為法律。另一方面,法律的運行過程,無論是行政機關的執(zhí)法還是法院、檢察院的司法,都是在黨的領導下展開的。換言之,黨是中國法治的塑造者,在法治過程的任何環(huán)節(jié),都必須堅持黨的領導。這就是中國法治的本質特征。 在中國,法治這個詞天然就包含了黨的領導這個本質特征。西方媒體枉議中國法治,關鍵在于沒有真正理解黨的領導這個本質特征,因而是一種偏頗的評論。西方媒體的這種評論,表明它們并沒有真正理解中國的法治,沒有理解中國法治自身的邏輯。 西方媒體認為,西方的法治是法律高于政治,這也被一些人視為西方法治的一個特征。但是,“法律高于政治”其實是子虛烏有的,是一個虛構的政治神話與理論神話。法律與政治的關系永遠是一個復雜的話題。法律與政治相比哪個更“高”,永遠不可能得出一個可以精確檢測的、數字化的科學結論。西方的法律是政治家、政治集團在運作,是政治家、政治集團實現政治目標的工具,說到底,不過是一件裝扮政治的晚禮服。 中國的法治確實不同于西方的法治,中國法治異于西方法治的特質就在于黨的領導。較之于中國法治的這一特質,西方法治的特質并不在于法律高于政治,而是在于西方所特有的政黨形態(tài)、國家形態(tài)、意識形態(tài)及其衍生物。 相關閱讀: ——四中全會公報系列評論解讀之一 堅持黨的領導與依法治國的統一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對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作出了整體部署,強調“黨的領導和社會主義法治是一致的,社會主義法治必須堅持黨的領導,黨的領導必須依靠社會主義法治”。四中全會對堅持黨的領導與依法治國辯證關系的重要論述,對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和長遠戰(zhàn)略意義。詳細>> ——四中全會公報系列評論解讀之二 依憲治國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基石 四中全會公報提出,堅持依法治國首先要堅持依憲治國,堅持依法執(zhí)政首先要堅持依憲執(zhí)政。全會公報的這一重要表述,具有深遠的歷史意義和極強的現實意義。詳細>> ——四中全會公報系列評論解讀之三 黨治國理政新的起點 從四中全會的內容來看,這是一次關于依法治國的重大、重要事項安排。四中全會創(chuàng)造了多個“第一”,比如中國共產黨自建黨以來對法治的重視前所未有,中央全會對法治重大問題專門作出決定前所未有,等等。內容決定地位,如此重大的內容決定了法治的權威地位,彰顯了中央對法治的高度重視,四中全會把依法治國上升到了治國理政戰(zhàn)略的新高度。詳細>> ——四中全會公報系列評論解讀之四 依法治國,國家治理現代化的根本保障 近日,十八屆四中全會審議通過《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根據國家治理現代化的要求,系統地提出了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目標,為國家治理體系現代化提供了有力的法律基礎,確立了法治與國家治理的辯證邏輯。詳細>> ——四中全會公報系列評論解讀之五 依法執(zhí)政是法治工作的核心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審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系統闡述了“依法執(zhí)政”的豐富內涵,從理論上解決了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工作重心問題。詳細>> ——四中全會公報系列評論解讀之六 《決定》勾畫出法治政府框架 作為執(zhí)法的主體,各級政府必須依照憲法、法律和法規(guī)的要求全面履行各項職能,包括經濟調節(jié)、市場監(jiān)管、公共服務和社會管理等基本職能。政府履行什么職能,都應當有法律依據,就是既不可以不作為,也不可以超越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干預公民個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活動,按平常的說法,就是既不可以“缺位”,也不可以“越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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