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2日,《湖南日報》介紹了張家界市一涉黑涉惡團伙被抓獲及審判的情況。報道稱此案在張家界市慈利縣法院一審開庭,主犯唐建勇被判有期徒刑19年。不過,該消息卻被慈利縣法院否認。 這事恐怕八成是記者偷懶擺的一個“烏龍”。因為,在省公安廳召開的新聞發(fā)布會上,雖然新聞材料已提及“19年”之說,但又當場告訴參會媒體此案尚未宣判,估計記者直接拿著新聞通稿就去發(fā)新聞去了,所以就擺出個“烏龍”來了。不過,恰恰是這個“烏龍”,卻無意中泄露了一個刑事訴訟的“潛規(guī)則”,那就是審判聽從于偵查。 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公、檢、法之間的關系是“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這就是擺在公眾面前的“明規(guī)則”,這一“明規(guī)則”與國外刑事訴訟實行的“審判中心主義”有差距,但在要求“互相配合”中還是強調了要“互相制約”。那么,法院不僅相對于公安機關有獨立性,而且對公安機關違法偵查或者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案件要說“不”。 但是,在實踐中,由于強調“維穩(wěn)”的重要性,也由于公安機關在地方的相對強勢地位——通常公安局長兼政府副市長或者黨委常委,甚至是政法委書記,在規(guī)則之下就發(fā)展出另一套潛規(guī)則。那就是偵查中心主義,也就是俗話說的“公安機關管做飯,檢察機關管端飯,法院管吃飯”。過去,公安機關偵查出來的許多案件,通過政法委的協調等方式,無論案件質量如何,法院總是“消化處理”,儼然成為了個垃圾處理場。 張家界市的這起涉黑案,法院尚未宣判,而公安機關就知道,這事本來不應該發(fā)生。按照法學家洪道德的說法“法院對案件的評議應當是保密的,這不僅包括評議過程,也包括結果。法律規(guī)定的公布形式只有一種,即宣判。在此之前,法院無權將相關情況告訴公安,公安也無權去打聽”。但是,法律的邏輯抵擋不了現實的邏輯。法律是要求法院不能在未宣判前告訴公安機關,否則,就可能讓審判受到事實上的干擾,但是,在現實中,出于維穩(wěn)和公安機關的地位強勢,恐怕法院難免就要為案件的定罪和量刑進行事先通氣、協調,以免到時判決讓公安不滿意,傷了和氣。因此,公安機關比其他當事人提前一步知曉判決結果,又是在情理之中了。 公安機關提前知曉對于公眾而言是“見怪不怪”,但是,這種潛規(guī)則盛行難以樹立審判的權威和中立,也就難以避免冤假錯案和保障人權。要建立一個法治社會,就必須改變這種潛規(guī)則,建立“審判中心主義”的訴訟模式,而幸運的是,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我們有理由相信,像張家界這樣公安機關提前知曉審判結果的現象會越來越少,審判有望真正獨立于偵查與公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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