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聽取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修訂草案)》修改情況的匯報。從保護未成年人角度出發(fā),修訂草案明確禁止10周歲以下兒童做廣告代言人。如果違法利用10周歲以下未成年人作為廣告代言人,可能面臨撤銷廣告批準、沒收廣告費用及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12月23日《京華時報》) 廣告代言人,應該是一件十分理性而又準確地表達自己意愿的事務。禁止利用10周歲以下未成年人作為廣告代言人,不僅是保護未成年人,對代言人年齡的一種約束,其實也是對廣告宣傳效果的一種拯救,使廣告宣傳更加理性、科學、準確,符合廣告商品的基本特征,也使商品宣傳更有可信度,從而達到擴大銷售的目的。 從認知上看,10周歲以下未成年人,只能對社會事物作簡單的認識與判斷。而廣告代言人,涉及商品的制作工藝、科技水平,包含商品的使用效果和使用壽命,甚至包含了所代言商家對代言結果的預期等。如此有技術含量、商業(yè)心理和價值判斷的事情,讓10周歲以下未成年人來做,其實充當的是一個被商家宣傳利用的話筒功能,商家讓說什么就說什么,讓怎么說就怎么說,除了新穎外,幾乎讓人們看到代言人對所代言的感受與體會,更不用說其代言的準確與可信了。 從宣傳效果看,與老成穩(wěn)重的成年人相比,未成年人代言或許符合所代言商品的特點,但即便如此,也只有掀情作用,沒有成人甄別商品的實際影響力。事實上,有的商家所以請兒童代言,也是有欺騙、忽悠同齡消費者的意思,未必是因為所代言商品貨真價實的因素,或者是想能過兒童的代言,在兒童心目中形成一定的影響力,以兒童在家庭中的地位,或家長對兒童的重視,給家長施壓,促進商品的消費。 值得關注的是,10周歲以下未成年人的家長,往往看不到兒童代言對社會的負面影響,看不到兒童代言對自身成長的不利,只看到兒童在公眾面前露臉是一件很光彩的事,看到小小年齡就能掙錢,也是一種虛榮心作祟。廣告法明確禁止10周歲以下兒童做廣告代言人,家長不應有何怨言,應多體會其中的善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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