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原廣州市土地開發(fā)中心科級干部黃華輝涉嫌受賄犯罪被立案偵查,涉案金額高達8900多萬元。知情者稱,黃華輝之前在土地開發(fā)中心做副部長,去年夏天將被提拔為副處長,但他并不愿意,提出辭職,原因正是懼怕因升職需公示財產,敗露此前的貪腐。(1月6日《南方都市報》) 一名小小的科級干部就受賄近億元,小官巨腐的問題令人觸目驚心,無疑是新聞的重要看點。但是,面對提拔,黃華輝反而因為害怕公示財產選擇辭去官職,更是耐人尋味。這說明財產公示制度已經顯示了一定的威懾效應。但是,級別較高與新提拔的官員才需要公示財產,其他公務員不需要公示財產,也給了一些公務員留下貪腐的空子。因此,盡快完善公務員財產公示制度顯得迫切而必要。 盡管中紀委、監(jiān)察部早就對公務員財產申報提出了要求,但是公務員財產申報多停留于官員申報、組織內部掌握的階段,并未對社會公開。中共中央印發(fā)《建立健全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2013-2017年工作規(guī)劃》,其中提到“完善領導干部報告?zhèn)€人有關事項制度,推行新提任領導干部有關事項公開制度試點,制定配偶已移居國(境)外的國家工作人員任職崗位管理辦法”。這意味著公務員財產申報將從組織內部掌握向社會逐步公開推進。只是這項規(guī)劃從制定到實行需要一個過程。財產公示制度只針對新任領導干部,并未覆蓋到所有公務人員,與民眾的期待尚有距離。 打造陽光政府,反對貪污腐敗,是所有公務員的責任,并非是針對新提拔官員而言的。如果只讓新提拔官員申報財產難逃捏軟柿子之嫌。再說,新提拔官員申報財產,只調整崗位不調整級別的官員算不算?那些提拔無望的官員與黃華輝這樣的小官豈不是可以置身于社會監(jiān)督之外?我的觀點是,不僅是新官員要廉潔奉公,所有公權力的行使者都應置身于社會監(jiān)督之中,不能有法律制度之外的特權。實行公務員財產申報制度要一視同仁,一以貫之。 資料顯示,自從瑞典首創(chuàng)公務員財產透明制以來,這個“治官之術”就被世界多國仿效。目前已有近百個國家和地區(qū)建立了類似制度。公務員財產申報制度被稱為終極反腐利器。把公務員本人、配偶及子女的從業(yè)、財產、出國(境)等情況暴露在陽光下,是從源頭約束公務員貪腐行為的積極舉措。既便于有關部門掌握公務員廉潔情況,也有助于公眾參與權力監(jiān)督,一些“清廉國家”的反腐經驗也證明了建立公務員財產公開制度的必要性。在新加坡,公務員只要有超出收入的財產無法說明來源,就要被推定為貪污。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已經公布,公眾不動產信息不僅要如實登記,而且即將聯(lián)網。這實際上已經為公務員財產公開掃清了技術障礙。盡管媒體報道了一些官員拋售房產的消息,還有官員說,“傻子也不會等著聯(lián)網后查到自己?!钡亲》空餍排c金融系統(tǒng)正在逐步完善,紀檢部門筑牢反腐防火墻,相關各方盡快實現住房、金融征信系統(tǒng)聯(lián)網,掌控公務員財產信息,并非什么尖端科技。如果財產申報制度覆蓋到了每一名公務人員,像黃華輝這樣的小官或許不能淪為巨腐分子。 正義以看得見的方式實現,如果公務員財產公開成為法律制度常態(tài),相關部門對公務員財產公開進行跟蹤管理,并把相關信息放到網上接受民眾監(jiān)督。隨著時間的推移,公務員房產、投資等個人事項公開步入法制軌道,公務員財產公開制度將成為遏制貪腐行為的利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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