晏揚 據報道,在今年的全國“兩會”上,民革中央將提交提案,建議修訂《婚姻法》,完善婚姻登記程序,審慎辦理離婚登記:“有10周歲以下子女的當事人,不適用協(xié)議離婚;有10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的,協(xié)議離婚前須讓子女表達其真實的意愿。” 民革中央的這份提案,顯然具有良好的初衷,目的在于通過限制父母離婚,以更好地保護未成年人?,F實中,因父母離婚給孩子造成傷害的事情屢見不鮮,而一些“閃離族”把婚姻當成兒戲,更是給家庭和社會倫理造成沖擊,并引發(fā)諸多社會問題。 然而,建言獻策僅有良好初衷是遠遠不夠的,還必須權衡各種利弊,以免顧此失彼、興一利生一弊乃至弊大于利。為了保護孩子而限制父母離婚,其中至少包括兩方面的利弊權衡問題。 一是,保護未成年人與保護婚姻自由如何取舍?;橐鲎杂砂ńY婚自由、離婚自由,這是公民最基本的權利之一,不僅被寫入《婚姻法》,而且被寫入《憲法》。禁止有10周歲以下子女的夫婦協(xié)議離婚,即使有利于保護未成年人的權益,但人們婚姻自由的基本權利卻因此遭到損害。保護未成年人固然很重要,但保護婚姻自由也很重要,我們不能顧此失彼,不能為了保護未成年人而置成年人的基本權利于不顧。 法律之所以規(guī)定人們享有婚姻自由權,正是基于“兩利相權取其重”或“兩弊相權取其輕”的考量——相比剝奪人們婚姻自由權所造成的種種惡果和悲劇,我們寧肯忍受離婚自由給家庭和社會帶來的負面影響。何況,如果禁止有10周歲以下子女的夫婦協(xié)議離婚,那么要修改的就不僅是《婚姻法》,而且還有《憲法》。 二是,限制離婚與保護離婚自由,哪個對孩子更有利。父母離婚確實會對很多孩子造成傷害,但話說回來,強行禁止父母離婚就真的對孩子有利嗎?恐怕未必。強扭的瓜不甜,當夫妻感情破裂無以維系,還把他們強行捆綁在一起,對夫妻雙方而言是痛苦的,對孩子而言也是不幸的。因為,孩子將會成天生活在一個橫眉冷對、吵吵鬧鬧、雞犬不寧的家庭里,生活在一個充滿語言暴力甚至身體暴力的環(huán)境中,感受不到溫暖和快樂,甚至經常成為父母撒氣的對象,留下沉重的心理陰影。相反,調查表明,很多孩子在父母離婚后反而生活得比以前快樂,父母離婚對于孩子同樣是一種解脫。 這說明,禁止有10周歲以下子女的夫婦協(xié)議離婚,初衷雖好,但很可能“好心辦壞事”——以剝奪成年人的離婚自由權為代價,未必能換來對未成年人更好的保護,反而可能給一些孩子造成更大的傷害。 父母都是愛自己孩子的,當夫妻感情破裂,有些人選擇離婚也好,有些人選擇隱忍也罷,每個人都會把孩子的成長作為重要的考量因素,然后作出“最不壞”的選擇。幸福的家庭都是相似的,不幸的家庭各有各的不幸,正所謂“清官難斷家務事”,離婚說到底是公民的私事,法律之手不可伸得太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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