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員財產申報制度不能“重報輕審”
2015-03-24 10:43:24? ?來源:東南網 責任編輯:孫勁貞 我來說兩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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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全國副處級以上領導干部已基本完成了個人有關事項的集中填報工作,并就本人填報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鄭重向組織作出書面“承諾”。各級黨委及其組織部門將深入推進領導干部報告?zhèn)€人有關事項工作,努力探索建立中國特色的領導干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制度,以進一步發(fā)揮這一制度在從嚴監(jiān)督管理干部中的作用。(3月23日 新華網) 關于官員財產申報,這已是一個老生常談的話題,早在1995黨中央就明令發(fā)布關于關于收入申報的相關規(guī)定。在時間過去將近20年的今天,我們不難發(fā)現(xiàn),官員的財產申報制度逐漸趨于成熟,申報內容作為紀檢部門和檢察機關辦案過程中的重要證據。領導干部財產申報制度的實施,無疑對提高官員財產收入透明度、強化對領導干部經常性監(jiān)督等方面起到了積極作用。 盡管官員財產申報制度已經實行了多年,但在實際運行中往往只填報不核實,導致漏報、錯報、虛瞞、不報等問題不同程度存在,這也影響了報告制度的執(zhí)行效果。針對這個情況,相關部門應建立完善的機制,不能“重報輕審”,導致財產申報制度流于形式,那就不能起到從嚴監(jiān)管干部和整治貪污腐敗的效果。 筆者認為,官員財產申報制度執(zhí)行起來要發(fā)揮應有的效果,首先應在官員中開展“亮承諾”活動,讓官員公開宣誓自己所申報的財產合理、合法,并簽訂承諾書,承擔相關法律責任。其次是建立嚴格的審核制度,對官員所申報的財產逐一核實,既要核實財產是否合理合法,又要核實財產的來龍去脈,還要核查是否有漏報、虛瞞、不報等情況。對查核發(fā)現(xiàn)不如實填報的情況,要逐一進行登記,作為考核評價、選拔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據。再次是對官員財產進行公示,接受社會的監(jiān)督舉報,要形成“過五關,斬六將”的嚴格機制。最后是強化責任追究,上級紀檢、組織部門應定期對下級相關部門抽查工作開展的情況,發(fā)現(xiàn)存在未經核查就提拔重用干部,或者核查發(fā)現(xiàn)存在明顯問題不按規(guī)定處理的,要嚴肅追究黨委及其組織人事部門有關人員的責任。 建立官員個人財產申報制度,完善抽查核實、結果處理等配套制度,逐步形成中國特色的領導干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制度體系,讓報告制度真正成為從嚴監(jiān)督管理干部的利器,才能樹立透明的政府形象,才能有效遏止腐敗的溫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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