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某銀行按照正常程序向韓先生支付存款本金及相應利息。銀行為何輸了官司? 據(jù)媒體報道,16年前,韓先生用兒子的小名“明明”存款8萬元,因當時尚未實行實名制存款,所以該銀行未對其有效身份證件進行核查。如今當韓先生欲支取該筆存款時,銀行卻以韓先生不能提供“明明”的身份證明為由拒絕支付。 其實在韓先生和銀行打官司之前,我們就可以預見到今日的判決結果。一是韓先生有這筆存款,銀行也有這筆存款紀錄,這本身并無爭議。換言之,銀行自身并不具備這筆存款的所有權,根據(jù)存款自愿的原則,銀行無權拒絕支付。 二是法律向來有“不溯及既往”的原則。銀行拿今天的法律規(guī)定,來要求16年之前的存款業(yè)務和儲戶,這背離了法律基本原則。 三是韓先生并非像銀行所說的“無法提供憑證”,因為在未實名的存款管理制度下,銀行出具給韓先生的存單就是唯一的也是最有效的合法存款憑證。 為什么說銀行又賠了名聲呢? 銀行未必不知勝算渺茫,卻非得把事情鬧上法庭,暴露的恰恰是對儲戶故意刁難和霸道的壞名聲。 事實上,類似的問題在銀行還有很多。比如“客戶存入110萬到名下信用卡中,要取出來須支付銀行1萬余元手續(xù)費”、“8元換芯成本收費50元”等等! 金融機構市場化改革勢不可擋,主體放開、利率放開,今年6月之后,銀行卡清算業(yè)務也將放開。如果一些銀行還抱著“我是老大我怕誰”的理念經(jīng)營,恐怕最終對誰都不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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