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向法官“普法”這一幕,實為法治的一大尷尬。反家暴法能不能實現立法宗旨,不光法院要準備好,公安和基層組織也要準備好?!?/p> “挖掘機技術哪家強,中國山東找藍翔?!比ツ辏{翔技校校長榮蘭祥與妻子孔素英的“離婚大戰(zhàn)”,引得一陣輿論喧囂,也使藍翔技校再度火爆全國。這宗公案的最新進展是,孔素英于3月1日上午來到濟南市天橋區(qū)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她請求法院禁止榮蘭祥實施家庭暴力,并禁止對方騷擾、跟蹤、接觸她和親屬。 3月1日,是我國首部反家庭暴力法正式施行的第一天。這部法律最受矚目,也是所謂的最大亮點在于,它明確設立了人身保護令制度。反家暴法不僅明確規(guī)定法院應當受理當事人遭受家暴或面臨家暴危險的人身保護令申請,而且作出了具體時限、具體措施,還明確了具體執(zhí)行機關為人民法院。作為國際公認的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最有效的措施之一,人身保護令制度被輿論寄予了很大期望。 但反家暴法強不強,看規(guī)定更要看執(zhí)行。從孔素英申請人身保護令的遭遇來看,某些法院在執(zhí)行反家暴法上明顯準備不足。根據新聞描述,負責接待的一位年紀較大的法官甚至不知道這是法院的職能,還反問“人身安全保護令不是應該公安局做嗎?”之后“律師拿出了反家暴的法條,向他解釋了法律規(guī)定”。律師向法官“普法”這一幕,實為法治的一大尷尬。 人身安全保護令能不能有效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第一道門檻就是法官的專業(yè)知識儲備要及時更新。至于法院內部是否應組建專門的家事法庭來應對日益細分的審判專業(yè)化,或還可再深入討論,但至少法院在反家暴法有效施行的配套措施建設要跟上。 當然也有法院準備充分。北京房山法院昨天就在一起離婚案件中,對遭受家暴的當事人谷女士發(fā)出了人身安全保護令。法庭禁止其丈夫跟蹤、騷擾谷女士,為期三個月。當地公安機關和村委會協(xié)助法院執(zhí)行,其夫如違反會被處1000元罰款、15日以下拘留。 從這一個案不難看出,雖然反家暴法將法院確定為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執(zhí)行機關,但法院實際執(zhí)行的,仍然限于“裁判”——即根據事實和法律給或不給當事人一紙禁令。如果給出這紙禁令,保障它有效施行的其實還是當地公安機關和基層組織(如村委會)。這也可以解釋,為何在孔素英案中,孔申請法院禁止榮蘭祥實施家庭暴力,法官的第一反應就是:這是公安的事。 正因為法院是裁判者而非終端的執(zhí)行者,由法院發(fā)出的人身安全保護令同樣需要“保護”。有禁令就有違禁。違禁責任能及時得到追究,禁令的預防功能才會得到有效發(fā)揮。所以說,反家暴法能不能實現立法宗旨,不光法院要準備好,公安和基層組織也要準備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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