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22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拐賣婦女兒童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其中明確規(guī)定,對嬰幼兒采取欺騙、利誘等手段使其脫離監(jiān)護人或者看護人的,視為刑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一款第(六)項規(guī)定的“偷盜嬰幼兒”。(12月22日新華社) 針對嬰幼兒的誘拐罪,處以極刑的,也就是新聞標題所說的“哄騙拐走嬰幼兒最高可判死刑”。判刑前提則是,嫌疑人的犯罪行為適用“偷盜嬰幼兒”。在一般人的樸素理解下,只要把小孩兒拐走了,就該適用偷盜罪名,但具體施行中卻未必有如此共識。神不知鬼不覺偷走小孩,這當然是字面意義的偷盜罪,但十成拐賣中如此概率的可能不足一兩成。多數(shù)則是以利誘哄騙為手段,監(jiān)護人或當事人可能面臨的是“被賣了還幫著數(shù)錢”的尷尬。 有誘哄就不算偷盜了么?哄騙誘拐,性質(zhì)顯然和偷盜嬰幼兒一樣惡劣,最終造成的傷害,也絲毫不遜,應該適用同樣的罪名和刑罰。這本不該成為問題的問題,之前卻對很多一線司法從業(yè)者造成困擾。司法的精準適用,在這里大打折扣,無謂虛耗了打拐實效。 除了街頭巷尾的個體騙術(shù),還有組織體系化運營的規(guī)模性拐賣犯罪。“醫(yī)療機構(gòu)、社會福利機構(gòu)等單位的工作人員以非法獲利為目的,將所診療、護理、撫養(yǎng)的兒童出賣給他人的”;“打著婚介旗號拐賣婦女的”,如果這些還要糾結(jié)于法條適用問題,那么本就面臨各種困境的打拐執(zhí)法更是舉步維艱。 現(xiàn)在,最高法的最新司法解釋,廓清了這些字面理解和法條適用的迷霧,有利于今后的精準打擊。明偷實搶、坑蒙拐騙的針對婦女兒童的所有誘拐犯罪,都在律法面前無處遁形,這某種意義也是“常識”的一次回歸。相信解決了適用法條的爭議,集中所有精力,打擊拐賣犯罪,對于打拐困境的破局,當大有裨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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