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未成年人不是保護未成年人犯罪,而是包含著懲戒、教育、挽救犯錯未成年人】 最高人民檢察院未成年人檢察工作辦公室副主任史衛(wèi)忠12月28日稱,檢察機關在辦案中,對實施嚴重危害社會行為,但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的未成年人,會嚴格按照刑法有關規(guī)定,會同公安機關責令其監(jiān)護人嚴加管教、必要時交由政府收容教養(yǎng)。但我國對不滿14周歲涉罪未成年人干預矯正還存在法律規(guī)定過于原則、特殊學校發(fā)揮作用有限、缺乏有效矯正手段等問題,今后要健全完善矯治干預措施和相應司法程序(12月28日中國新聞網)。 近年來,未成年人欺凌、暴力、傷害等事件屢屢發(fā)生,且多數情節(jié)極其惡劣,甚至到了令人發(fā)指的程度。典型的案例如2012年4月,湖南省衡陽縣西渡鎮(zhèn)突發(fā)一起特大命案,一名12歲的小男孩用水果刀將姑媽一家三口殺害。遺憾的是,很多未成年施暴者得不到應有懲戒,以致于既不能有效撫慰受害者,也無法矯正涉案未成年人,更不利于維護公平正義。因此,對無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涉罪未成年人,有必要交由政府收容教養(yǎng),這才是對受害人、施暴者和社會負責。 根據刑法有關規(guī)定,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等特殊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家長或者監(jiān)護人加以管教,必要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yǎng)。也就是說,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有嚴重犯罪行為,但又不能給予刑事制裁的,可由政府收容教養(yǎng)。 雖然早在1956年就有對“少年犯收容教養(yǎng)”的規(guī)定,但實踐中對這些涉罪未成年人的收容教養(yǎng)卻難以落到實處。目前,一些地方設置有工讀學校、少年犯管教所,但其接收的對象均非刑法規(guī)定的應由政府收容教養(yǎng)的對象。如工讀學校的招生對象是“不適宜在原校,但又不夠勞動教養(yǎng)、少年收容教養(yǎng)或刑事處罰條件的中學生”,少年犯管教所則只收押被判刑的未成年罪犯。同時,什么樣的“熊孩子”應當收容教養(yǎng),該履行什么樣的法定程序,收容教養(yǎng)的期限是多長,收容教養(yǎng)機構有權施加何種教育懲戒措施,均不明確。 對涉罪未成年人的收容教養(yǎng)存在空白地帶,顯然不是好現象。換言之,收容教養(yǎng)涉罪未成年人制度未落實,讓這些未滿16周歲或14周歲的施暴者受不到任何追責。這相當于未成年身份成了這些人肆意妄為、為非作歹、行兇作惡的“護身符”。即便經由法院判決了民事賠償,也均由行為人的監(jiān)護人承擔,施暴者根本嘗不到無視規(guī)則的任何后果,也不會樹立起對法律的敬畏意識。這既是對公平正義的嚴重侵害,也是對受害人的極大不公。試想,很多未成年暴力犯罪中,受害人多是未成年人,其身心創(chuàng)傷更重,更難以康復,法律憑什么只保護施暴者而無視受害人的正當權利和訴求? 必須強調,保護未成年人不是保護未成年人犯罪,而是包含著懲戒、教育、挽救犯錯未成年人。在降低刑事責任年齡尚需時日、賦予學校懲戒權難以推行、要求家長管教不現實的背景下,亟須出臺配套措施,讓刑法規(guī)定的收容教養(yǎng)涉罪未成年人落到實處。真正做到教育與懲戒相結合,以強有力的措施對涉罪未成年人進行心理干預和行為矯正,促使其從小養(yǎng)成規(guī)則意識、責任意識,明白哪些行為是錯誤的,哪些底線不能碰觸,避免在錯誤的道路上越陷越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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