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禁止法官參與招商引資的規(guī)定下發(fā)不到一周,便有網友在社交平臺爆料,河北省秦皇島市盧龍縣法院、檢察院派員參與當地招商引資實戰(zhàn)培訓大會。當地政府工作人員稱法院檢察院只是列席,沒有招商引資任務,并稱“涉及其他方面的調解,如出現(xiàn)糾紛需要法院出面調解”。該縣發(fā)改局工作人員則表示,“因為法院會在項目建設過程中解決一些問題,比如在整體拆遷中解決違法問題”。 眾所周知,司法權是一種判斷權和裁量權,具有很強的中立性,這也是司法權運行的主要規(guī)律。只有嚴格保護法官依法履職,不給其安排超越法定職責的分外之事,才能讓法官秉持中立態(tài)度,不偏不倚,兼聽則明,客觀公正地審理案件。而安排法院參與當地的招商引資實戰(zhàn)培訓大會,即便不安排招商引資任務,但讓其參與糾紛調解的做法也有違司法運行規(guī)律,理當得以糾正。 首先應該明確,招商引資,征地拆遷等事項屬于政府部門的行政事務或具體行政管理活動,是依法行使行政權的體現(xiàn)。而法官和法院工作人員則應依法做好審判執(zhí)行工作或審判輔助工作,即兩者隸屬于不同的權力運行范疇。假使要求法官提前介入招商引資或征地拆遷,極易導致法官功能定位錯誤,也給外界帶來法官不務正業(yè)的負面印象。特別是,立案登記制實施以來,大量糾紛涌入法院,案多人少矛盾較為突出,再要求法官從事“超出法定職責范圍的事務”,很可能會讓其不堪負重,并降低審判效率,導致出現(xiàn)“遲來的公正”。 特別是,司法作為社會公正的最后一道屏障和防線,社會中的各種糾紛、矛盾和沖突都有可能通過法院解決,涉事各方都希望從法院這里得到一個公平公正的裁決。招商引資往往涉及當地政府與外來企業(yè)的權利義務,其中的征地拆遷又牽涉到被征地拆遷人的切身利益,并極易導致激烈的矛盾糾紛和對立沖突,非常難以化解。這并非是想讓法官遠離糾紛,推卸責任,而是根據有關法律,此類糾紛有可能以訴訟案件的形式進入法院的審判執(zhí)行程序,或者一些征地拆遷案件依法仍應由法院裁決并執(zhí)行。 那么,如果要求法院提前參與招商引資的話,即便不下達招商引資任務,僅僅參與一些糾紛調解,也等于讓其提前介入了社會糾紛,這嚴重違背了不告不理的案件受理原則。而且,假使一些糾紛在先期無法調解,又以案件形式進入司法程序,就會讓法院或法官很尷尬,因為對之前的調解不服的當事人很可能合理懷疑法院對案件的裁決依然會“有失公正”。 哪怕法官不參與先期的糾紛調解,只充當招商引資中“法律顧問”的角色也不妥當。因為此時其言行就代表政府一方,等于向招商引資另一方或者被拆遷者宣告,與政府達成的協(xié)議是法院把過關的,即便將來進入司法程序,也贏不了官司。要是出現(xiàn)糾紛并進入司法程序,就會讓法院同時擔任“運動員”和“裁判員”的雙重角色,引起糾紛一方和公眾合理懷疑,有損司法公正和司法公信。 簡而言之,一些地方政府應當樹立正確的法治觀,重新定位對法院和法官的認識,改變把法院當作政府部門看待,把法官當成普通公務員管理,呼來喚去,隨意指使的做法。只有這樣,才可避免法官荒廢主業(yè),確保法官更加專心、客觀、公正地裁決案件。并有助于提升司法公信和權威,樹立當地良好法治形象,加快形成公平正義的法治環(huán)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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