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漳浦縣湖西鄉(xiāng)村民藍如童追小偷致其摔倒死亡,因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被移送檢方起訴的消息,去年曾引發(fā)輿論熱議。前不久,漳浦縣公安局透露,該案移送漳浦縣檢察院后被退回,目前警方已撤銷該案件。(2月21日央視《今日說法》) 依據常識,藍如童追趕小偷,他能夠或者應該預見到的后果,大概只是雨天路滑并且發(fā)生拉扯,可能導致小偷摔倒;對于小偷摔傷,他應否或者能否預見到,似乎難以斷定;至于小偷摔死,他是無論如何也預見不到的。這就是說,如果把損害結果分為摔倒、摔傷、摔死,那么藍如童應對小偷摔倒、摔傷承擔責任,而不應對小偷摔死承擔責任。 在刑法上,與第15條相對應,第16條明確規(guī)定:“行為在客觀上雖然造成了損害結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過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边@樣就很清楚了,藍如童不可能預見到追趕小偷會致其死亡,所以不應該承擔刑事責任。 從社會常理的角度看,人們發(fā)現小偷上前追趕,為了抓住小偷發(fā)生拉扯,顯然是再正常不過的正義之舉,也是行使正當權利,且沒有超過必要的限度。難道為了避免小偷發(fā)生意外,人們看見小偷只能袖手旁觀?甚至為了避免小偷精神受到刺激發(fā)生意外,人們連喊都不能喊,只能恭送出門? 事實上,抓小偷將其扭送公安機關,既是婦孺皆知的常識,也是法律的明文規(guī)定。按照《刑事訴訟法》第82條,對于正在實行犯罪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處理”?!芭に汀钡那疤岙斎皇亲プ。バ⊥诞斎恍枰汾s,并且難免發(fā)生拉扯。 一個人依法行使正當權利,與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結果卻面臨牢獄之災,這是無論如何讓人想不通的,也是此案引起輿論嘩然的原因。當事人藍如童想必憋著一口氣:我追小偷何罪之有?我們圍觀者同樣憋著一口氣:以后誰還敢抓小偷? 好在漳浦縣檢察院和公安局最終作出了正確決定。抓小偷沒有錯,法律向來鼓勵人們與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法律沒有背離社會常理,更沒有背叛社會道義。這是讓人欣慰的結果,而此案引發(fā)的風波,也當為以后類似案件提供鏡鑒。 |
相關閱讀:
- [ 08-14]網上抓小偷,“法無授權不可為”?
- [ 01-07]發(fā)布照片抓小偷有依據也宜慎重
- [ 10-24]“抓小偷打半死”是以違法糾違法
打印 | 收藏 | 發(fā)給好友 【字號 大 中 小】 |
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jié)目許可(互聯(lián)網視聽節(jié)目服務/移動互聯(lián)網視聽節(jié)目服務)證號:1310572 廣播電視節(jié)目制作經營許可證(閩)字第085號
網絡出版服務許可證 (署)網出證(閩)字第018號 增值電信業(yè)務經營許可證 閩B2-20100029 互聯(lián)網藥品信息服務(閩)-經營性-2015-0001
福建日報報業(yè)集團擁有東南網采編人員所創(chuàng)作作品之版權,未經報業(yè)集團書面授權,不得轉載、摘編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傳播
職業(yè)道德監(jiān)督、違法和不良信息舉報電話: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舉報郵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聞道德委舉報電話: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