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護公眾知情權和監(jiān)督權的同時,還應注重對相關商家的保護,嚴厲打擊惡意造謠、詆毀商家信譽的行為?!?/p> 近日,微信公眾號“東京新青年”對80多天之前發(fā)布的《POLA天貓旗艦店竟不是POLA開的!》內容致歉。此報道嚴重誤導網友,但卻在短時間內閱讀量迅速達到10萬+。3月27日,在法治周末報社主辦的新媒體環(huán)境下企業(yè)名譽權保護研討會上,記者獲悉,僅天貓?zhí)詫毶碳抑?就有高達64%的企業(yè)曾遭受過謠言;而謠言對其品牌或店鋪造成的經濟損失,則從幾百元到上千萬元不等,但由于舉證維權難度大的原因,造成半數商家選擇沉默(3月28日法制網)。 應該說,很多人都聽說過“可樂殺精”“草莓加了膨大劑”“柑橘打了甜蜜素”“西瓜注射紅藥水”“紫菜撕不破還有腥臭味就是塑料做的”等傳言。雖然這些說法已經被權威媒體證明為謠言,但仍然有很多人對上述辟謠持懷疑態(tài)度,本著“寧可信其有,不可信其無”的心態(tài)對被造謠產品持懷疑態(tài)度。由此導致相關商品大量滯銷,涉事商家損失慘重。因此,必須正視互聯網語境下謠言的危害性,摒棄傳統(tǒng)辟謠方法,以互聯網思維降低謠言危害性。 自媒體時代,人們動動手指,翻看一下手機中的微信、微博、朋友圈便可獲取信息。而由于標題聳人聽聞、蠱惑性強,內容有“科普性”,加之受“好事不出門,壞事傳千里”傳播規(guī)律影響,很多謠言通過自媒體呈裂變式、爆炸性傳播。但辟謠和索賠卻面臨著周期長、認定難、賠償低、執(zhí)行難的尷尬,對行業(yè)發(fā)展和品牌成長顯然不利。 因而,在保護公眾知情權和監(jiān)督權的同時,還應注重對相關商家的保護,嚴厲打擊惡意造謠、詆毀商家信譽的行為。抹黑一種事物非常容易,甚至不需要科學依據,只要說壞話就行,而恢復被抹黑事物的清白則難上加難,需要多種技術手段乃至專家論證來辟謠。 這就要求對造謠內容應該早發(fā)現、早處理,當受害人舉報時,相關互聯網平臺就應及時跟進,辨別到底是造謠還是正常監(jiān)督。如系謠言,平臺則應刪除相關內容,切斷相關鏈接,避免損失進一步擴大。司法機關則應大膽適用訴前禁令程序,在受害人起訴初期就采取措施,嚴禁相關內容傳播。如此才能避免被謠言波及的行業(yè)或產品收到持續(xù)的、不可逆轉的侵害,以致“臭名遠揚”,被謠言殺死。 此外,還應強化互聯網平臺的責任,由其組建辟謠聯盟,建立完備的監(jiān)測、舉報、舉證、辟謠、查處機制。從謠言的發(fā)現到最終辟謠的全過程,做到環(huán)環(huán)銜接、不留疏漏,否則就可能造成次生災害。譬如,經初步證實為謠言而刪除相關內容后,必須及時跟進加以說明,否則就會讓人產生合理懷疑,認為是商家公關刪帖,進而越描越黑、擴大損失。 同時,必須建立誰造謠誰辟謠、誰傳謠誰辟謠的責任機制。對于經查證屬實的造謠者,除追究其民事賠償和刑事責任外,還應要求其通過原造謠、傳謠渠道進行辟謠,而對于傳謠者,應要求其通過原傳謠途徑進行辟謠。譬如,某個微博或公眾號發(fā)布了謠言或轉發(fā)了謠言,那么其就應通過原微博或公眾號發(fā)布或轉發(fā)致歉和辟謠內容,甚至成倍地發(fā)布或轉發(fā)。要求互聯網平臺承擔監(jiān)測和督促職責,這在互聯網條件下應是輕而易舉的事情。 只有這樣,才能發(fā)揮互聯網在辟謠機制的積極作用,讓辟謠內容的覆蓋范圍大于謠言的傳播范圍,進而更有力地維護正當行業(yè)和品牌的形象和信譽,避免被謠言圍獵。 用好懲罰性賠償 網絡謠言抹黑企業(yè)商譽之所以恣肆蔓延,并非涉事企業(yè)不愿拿起法律武器,而是因為維權成本大于所得賠償,也就是說造謠者沒有付出應有代價,才導致法律威懾效果不彰。因此,打好維護企業(yè)商譽權的懲罰性賠償攻堅戰(zhàn),勢在必行。只有對造謠者依法處以高額懲罰性賠償,讓其付出高昂的法律代價,才能倒逼其循規(guī)蹈矩不越雷池半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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