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刻劃、涂污等破壞文物的違法行為,既要嚴格執(zhí)法,也要深入普法,讓更多的人知法、守法?!?/p> 近日有網(wǎng)友爆料稱,12月9日中午,一隊“驢友”在密云古北口蟠龍山長城一敵樓內生火做飯,把長城墻面熏得烏黑。12日,記者從景區(qū)負責人處了解到,該隊驢友是從長城河北段進入,并未購票,長城志愿者在趕到時火已熄滅,具體情況還在調查中。律師認為,驢友在長城上做飯觸犯了治安管理處罰法(12月13日《北京晨報》)。 幾名驢友為尋求刺激,在長城上野炊,導致長城墻面被熏黑,可以說已對文物造成不可逆的損害,其行為令人發(fā)指。事實上,這種故意損壞文物的現(xiàn)象在當今社會還是比較普遍的。究其原因,一些人除了缺乏社會公德和文明素質,其法律意識同樣淡薄。此外,對于這種違法行為,我們往往僅停留在道德譴責層面。這次驢友因野炊致長城墻面污損就是很好的例子,長城管理員僅批評教育了事,這難以喚醒人們對文物的敬畏之心。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63條規(guī)定,刻劃、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損壞國家保護的文物、名勝古跡的,違反國家規(guī)定,在文物保護單位附近進行爆破、挖掘等活動,危及文物安全的,將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顯然,驢友的行為,已經(jīng)違反了上述相關規(guī)定,理應依法進行處罰。 還要看到,盡管文物保護法已經(jīng)頒布實施10多年,但相信許多人至今仍不知道我國有這部法律,因而一些肆意在文物上刻劃涂污的人還以為這是一種個人自由。文物保護法第64條規(guī)定,故意或者過失損毀國家保護的珍貴文物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照此規(guī)定,驢友野炊致長城墻面污損,屬于故意損毀國家重點文物的違法行為,必須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事實上,現(xiàn)實中已有這樣的案例。浙江衢州的水亭門古城墻和明代鐘樓均屬于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衢州市民劉某為尋求刺激,竟然連續(xù)往這兩處古建筑上潑油污。今年9月20日,劉某因故意損毀文物罪,被衢州市柯城區(qū)法院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1000元。 驢友在長城上野炊,再次敲響文物保護警鐘。許多情況下,一些人不了解、不遵守文物保護法,要歸因于文物管理部門自身。一方面,其在對文物保護法的宣傳上明顯缺位,導致目前這部法律的社會認知度并不高;另一方面,許多地方的文物保護部門只注重對文物的開發(fā)利用,卻忽略了對文物的監(jiān)管與保護。 眾目睽睽之下,驢友在長城上野炊,長城管理人員竟然未能及時發(fā)現(xiàn)和制止,等到文物受到損害再進行批評教育或查處,顯然于事無補。因此,對于刻劃、涂污等破壞文物的違法行為,既要嚴格執(zhí)法,也要深入普法,讓更多的人知法、守法。同時,文物管理部門應摒棄功利思維,將文物保護法執(zhí)行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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