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浪貓惹禍,投喂者判賠”是堂普法課
2024-07-26 11:51:21? ?來源:揚子晚報 責任編輯:蔡秀明 我來說兩句 |
7月24日,備受社會關注的“男子被流浪貓絆倒投喂者賠24萬元”案再審宣判。上海市閔行區(qū)人民法院作出再審判決:撤銷原審判決;對于原審原告吳某某(打球受傷者)的合理損失24萬余元,由原審被告體育用品公司(羽毛球館經(jīng)營者)承擔80%的賠償責任即19.2萬余元,由原審被告肖某某(喂貓人士)承擔20%的賠償責任即4.8萬余元。 2023年4月20日,吳某某與同事幾人到羽毛球館打球,打球過程中因踩到貓摔倒受傷,構成十級傷殘。在就賠償事宜協(xié)商未果的情況下,吳某某將羽毛球場館經(jīng)營者和喂貓人士肖某某起訴至法院。今年2月2日,上海閔行法院一審判決,被告肖某某賠償原告吳某某醫(yī)療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撫慰金等共計24萬余元。 此事迅速沖上熱搜,引發(fā)網(wǎng)友熱議。有網(wǎng)友認為判決合理,“養(yǎng)了流浪貓就應該對其行為負責”;也有網(wǎng)友提出質(zhì)疑,“難道出于憐憫之心投喂流浪貓,就成了流浪貓的主人了嗎?”而在一審中,肖某某也辯稱,涉案流浪貓并非其飼養(yǎng),即使有投喂行為,因不能對貓管控支配,不能認定屬于飼養(yǎng)人。隨后,上海閔行法院作出民事裁定,表示上述判決確有錯誤,應予再審。 肖某某是否系涉案貓的飼養(yǎng)人或管理人,成為法院認定其是否應承擔責任的關鍵問題。 在一審判決中,法院認為,肖某某長期、定期給流浪貓?zhí)峁┦澄?,使流浪貓對其產(chǎn)生依賴,在事實上形成了特殊的飼養(yǎng)關系,應承擔飼養(yǎng)人的責任。然而,這其中就忽略了一個問題,肖某某是否對涉案貓具有排他性的支配和控制。再審中,法院進一步查明,肖某某投喂涉案貓的地點屬于開放性公共空間,并未實現(xiàn)對涉案貓的獨占性支配;肖某某對涉案貓的行動軌跡和活動范圍,也未加以管控。據(jù)此,法院認為,肖某某不能認定為涉案貓的飼養(yǎng)人或管理人。 不過,這并不意味著肖某某沒有責任。身為羽毛球場館的教練,肖某某知曉羽毛球場館的安全性要求。其在緊鄰球館東門的區(qū)域投喂涉案貓,一定程度上改變了涉案貓的生活行動習慣,增加了涉案貓進入球館的風險,進而影響到在球館內(nèi)正常打球運動的消費者人身安全。“球館承擔八成責任,投喂者承擔兩成責任”的再審判決,可謂合法合理合情。 從一審的“全責”,到再審的部分責任,“流浪貓惹禍,投喂者判賠”給我們上了一堂普法課,讓公眾對于投喂流浪動物的法律責任有了清楚的了解。正如有網(wǎng)友所言,“愛它就要負責”,這種負責既是對流浪動物,也是對他人權益和公共安全。投喂者在關心愛護流浪動物的同時,也要兼顧到公共安全和他人的合法權益,避免給其他人帶來傷害。(張淳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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