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衛(wèi)生法草案意見征集昨日結(jié)束
來源:京華時報 2011-07-11 編輯:唐麗萍
什么樣的患者應該強制收治? >>爭議1 草案明確規(guī)定非自愿住院醫(yī)療措施的適用條件,即只有精神障礙患者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且有傷害自身、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擾亂公共秩序危險的,才能對患者實施非自愿住院醫(yī)療。 “擾亂公共秩序”容易被濫用 著名公益律師、深圳“衡平機構(gòu)”負責人、《中國精神病收治制度法律分析報告》主筆人黃雪濤表示,“擾亂公共秩序”內(nèi)容相當寬泛,《刑法》確定的“擾亂公共秩序罪”包含“妨害公務罪”“招搖撞騙罪”等28個罪名,《治安管理處罰法》確定的“擾亂公共秩序行為”則包含“破壞選舉”“追逐攔截他人”等20種行為。如果將“擾亂公共秩序”作為非自愿住院醫(yī)療措施的使用條件,無疑存在被濫用的可能。 國際標準無“擾亂公共秩序” 中華全國律師協(xié)會憲法與人權專業(yè)委員會秘書長、中央財經(jīng)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李軒表示,由于“擾亂公共秩序”詞義的開放性和模糊性,常常被濫用為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和給予治安、刑事處罰的借口,如將“擾亂公共秩序”作為非自愿住院醫(yī)療措施的適用條件,應對這一概念予以細化。在有關精神障礙患者強制收治的國際標準中,并沒有“擾亂公共秩序”或“擾亂公共秩序的危險”這樣的條款。 采用“危險性標準”存在隱患 曾經(jīng)參與起草《精神衛(wèi)生法》的北京大學第六醫(yī)院副院長唐宏宇認為,草案對非自愿住院患者采用的完全是“危險性標準”,即只有當患者有傷害自身、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時,才能強制收治。其實精神病患者中有極端行為的并不多,我國現(xiàn)有1600多萬重性精神病患者,只有10%左右有“危險行為”,大部分是胡言亂語、不吃不喝、裸露、妄想等。現(xiàn)在的規(guī)定有可能導致這些實際上需要治療的患者得不到及時治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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