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二手房買賣中介費統(tǒng)一降0.5%
來源:新華網 2011-08-29 編輯:黃水來
■新規(guī)定·條款 中介不得低買高賣賺差價 ★中介機構不得分解收費,同一套住宅買賣經紀服務已收取傭金的,不得另行收取咨詢費、信息費、廣告費、代書費等費用。 ★不得重復收費,經紀機構就同一套住宅提供買賣經紀服務收取的經紀服務費用傭金總額,不得超過政府規(guī)定的標準;兩家或者兩家以上房地產經紀機構合作開展同一宗住宅買賣經紀業(yè)務的,按照一宗業(yè)務收取傭金。 ★不得強制收費,房地產經紀機構提供其他服務的,應當事先書面告知委托人相關情況,并經委托人簽名(蓋章)同意后,方可簽訂委托合同;經紀機構應嚴格執(zhí)行明碼標價規(guī)定,并書面告知按照有關規(guī)定需應當由當事人繳納的有關其他稅費,任何未予標明的或未書面告知的費用,委托人有權拒絕支付。 ★經紀機構和房地產經紀人員,不得低價收進高價賣出住宅賺取差價,不得以價格欺詐手段牟取不正當利益。 ★房地產經紀人員不得以個人名義承接房地產經紀業(yè)務和收取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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