閩公職人員違法生育按照高限處罰
來源:福州日報 2011-09-13 編輯:唐麗萍
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處罰、社會撫養(yǎng)費征收長期以來備受群眾關注。為規(guī)范人口計生行政部門裁量權,促進公開、公平、公正執(zhí)法,保障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省人口計生委近日出臺《福建省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處罰、社會撫養(yǎng)費征收裁量權適用辦法》,其中規(guī)定,國家公職人員、中共黨員等違法生育的要按高限征收社會撫養(yǎng)費。 這些情形按高限處罰或征收 在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對違法行為進行調查取證過程中,故意隱瞞事實,弄虛作假或者隱匿、銷毀、拒絕提供違法行為證據(jù)的;妊娠初期,經(jīng)人口計生管理人員宣傳、說服,拒不采取補救措施,造成違法生育的;妨礙、拒絕或者以暴力、威脅等手段抗拒執(zhí)法人員執(zhí)法的;兩次以上實施同類違法行為的;實際收入明顯高于當?shù)厝司杖?,但拒絕提供真實收入證明的;違法行為直接危害他人身體健康、生命安全,造成嚴重后果和社會負面影響的;不符合生育政策,通過不正當手段騙取生育服務證而違法生育的;采取戶口變更、假離婚等辦法,規(guī)避法律責任的;國家公職人員、中共黨員等違法生育的;其他依法應當從重處罰或征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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