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新司法解釋榕城現首案
來源:東南網 2011-09-16 編輯:唐麗萍
《婚姻法》新司法解釋被指偏向強者 離婚后,女方發(fā)現前夫還有套婚后買的房,卻被隱瞞,要求分房產; 男方稱,是其父所贈,女方沒份;法院認定:男方無法證明房子是父親所購,該房屬夫妻共有 東南網-海峽都市報9月16日訊(記者 涂明 通訊員 榕法) 關注理由:今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頒布。其中被公眾理解為“婚后公公給丈夫買的房子,兒媳婦沒份”這一條款,引發(fā)激烈爭議。最近,福州市中院就審理了與此相關的一起因離婚房產分割而引發(fā)的糾紛。 一對夫妻離婚后,女方發(fā)現前夫還有套房子,是在結婚時買的,但在離婚分割財產時隱瞞了,就告上法院。庭審中,男方說這房子是他爸買的,其父親也站出來對女方說:“房子是我出錢買的,你沒份!”據了解,該案是自《婚姻法》新司法解釋出臺以來,福州中院審理的夫妻分割房產糾紛的首例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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