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新司法解釋榕城現(xiàn)首案
來源:東南網(wǎng) 2011-09-16 編輯:唐麗萍
二審焦點1 男方如何證明父親出錢買房? 一審宣判后,阿勇不服,上訴至福州中院。他說,一審孤立地看待他提供的各份證據(jù)(他父親的存折、銀行對賬單、他購房的發(fā)票),作出了錯誤認定。當時,他和前妻阿芳的經(jīng)濟能力根本無力購買房子。事實上,購房當時,阿芳就非常清楚這房子是他的父親出資購買。 阿芳則認為,阿勇提供的各項證據(jù)之間都沒有任何聯(lián)結(jié)點,不能相互印證“房子是阿勇父親出錢買的”。阿勇父親的賬戶是2005年11月3日開戶,但在2005年11月29日之前沒有任何交易記錄,而阿勇第一次支付購房款的時間為2005年11月10日,第二次支付購房款的時間為2006年1月13日,兩次付款前阿勇的父親賬戶均沒有大金額提現(xiàn)。這怎么能證明買房的錢是其父親出的呢?至于阿勇父親的證言不具有證明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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