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俊受賄獲刑5年半 足球反腐案輕判
來源:21世紀經濟報道 2012-02-17 編輯:陳瑋
和4名裁判一同被宣判的還有原中超公司總經理呂鋒。在一些法律學者看來,呂鋒量刑同樣偏輕。其被法院認定行賄5萬元,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140萬元,結果領刑7年,執(zhí)行6年零6個月。 2月16日的宣判之后,外界開始關注對“黑哨”的“輕判”會否出現在楊一民、張建強等足球運動管理中心官員身上。2月15日,鐵嶺市中院發(fā)布公告,稱將在2月18日對39名足球腐敗案涉案人進行公開宣判,其中主要罪名為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而公告中楊一民和張建強所涉罪名是受賄罪。 去年12月21日開庭時,足球運動管理中心原副主任楊一民,被披露的受賄涉案金額為120余萬元,但他本人和律師辯稱,部分涉案金額不應認定為受賄。 此前開庭審理時,裁判黃俊杰被披露涉案金額為200多萬元,最終宣判時被認定受賄人民幣148萬元,港幣10萬元。 張建強則身份復雜,其以足球管理中心官員身份涉嫌受賄238萬元,以足協中間人身份涉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35萬元。 “現在對受賄罪的量刑標準日漸寬松,200多萬已經不是什么大數目,所以張建強的受賄罪可能也只判十幾年?!碧K軼峰說,“至于其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由于是和陸俊共同受賄,所以如果張建強被認定是從犯,其量刑甚至可能被減輕到5年以內,兩罪并罰可能不會達到20年有期徒刑”。 (本報記者衣鵬對本文亦有貢獻) (21世紀經濟報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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