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遭幼師虐待兒童常噩夢中驚醒
來源:央視《新聞周刊》 2012-10-28 編輯:唐麗萍
短片三:打開求助之門 (現(xiàn)場,新聞發(fā)布會) 浙江省溫嶺市城西派出所陳正廣所長:按照兩位當事人的事實、情節(jié),以及我國的法律,決定對顏艷紅予以刑事拘留,涉嫌尋釁滋事罪。 解說:通過溫嶺虐童事件,許多人才第一次知道,我們國家沒有虐待兒童罪,刑法中的“虐待罪”只適用于虐待家庭成員;由于被害兒童沒有構成輕傷,所以故意傷害罪也不成立;目前只能用尋釁滋事的罪名去追究涉事教師的責任。許多人由此呼吁,應該在刑法中增設“虐待兒童罪”,加大威懾力。 全國律師協(xié)會未成年人保護專業(yè)委員會佟麗華主任: 你知道法律最大的功能不是打擊,法律最大的功能是震懾,就是讓你施暴者意識到你實施暴力是有法律后果的,而我們在兒童暴力的問題上,面臨最大的挑戰(zhàn),是施暴者很難有嚴重的法律后果,法律的震懾功能沒有發(fā)揮出來。 解說:在專業(yè)人士眼中,中國的虐待兒童案件,發(fā)生在教育機構的還是少數(shù),更多的案件發(fā)生在家庭內(nèi),也就是針對兒童的家暴事件。針對這種行為,刑法中倒是有“虐待罪”這個罪名,但在現(xiàn)實中,這條法律卻很難發(fā)揮作用。 全國律師協(xié)會未成年人保護專業(yè)委員會佟麗華主任: 很奇怪的是,我們的虐待罪是自訴案件,你要知道被虐待對象非老即小,對于一個弱小的孩子,有些時候四五歲,五六歲,讓他去提起訴訟起訴自己的父母虐待自己,這個是幾乎不可能。第二個問題,法院也會問,我判決追究了父母的刑事責任,或者撤銷監(jiān)護人資格,這孩子誰來養(yǎng)?法院不可能養(yǎng)這孩子,基于這樣的考慮,法院也不敢采取司法措施。 解說:除了刑法,中國有專門的《未成年人保護法》,這部僅有72條的法律,對虐待兒童行為的規(guī)定就更加籠統(tǒng)和無力,比如“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予以勸誡、制止;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學校、幼兒園教職員工對未成年人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為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情節(jié)嚴重的,依法給予處分?!?/p>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