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瞞報事故被處理責任人疑替罪
來源:央視 2013-01-05 編輯:唐麗萍
解說:除卻大比例招入農民臨時工參與一線建設,南呂梁山隧道工程對臨時工的管理似乎也并不算嚴格。 南呂梁山隧道某路段開挖班原副班長:需要我們去,我們就去了,我們如果想不干就不干,今天想去今天就可以去。 記者:咱們進去之后會進行隧道建設的相關培訓嗎? 南呂梁山隧道某路段開挖班原副班長:還沒上班之前就喊你去試一下(設備),試用一下嘛。 解說:而在了解臨時工的合同簽訂情況時,記者還發(fā)現(xiàn)了這樣一個疑點。 記者:那您記得當時簽的公司名叫什么嗎? 南呂梁山隧道某路段開挖班原副班長:我只曉得前面有一個圣祥,別的不曉得了。 解說:如果所言準確,與他們簽訂臨時用工合同的本應是中鐵隧道集團二處有限公司或其下屬公司,那么這家有圣祥字樣的公司是否是其下屬公司,如果不是,它又是否有資質承接南呂梁山隧道的部分工程呢?一切疑問恐怕都有待于真相進一步揭開。 董倩:接下來,我們繼續(xù)請教王教授,王教授在賠償?shù)倪^程中,企業(yè)方據(jù)說已經賠給逝者或者傷者幾十萬,有的說80多萬,這樣的一種賠償,那如果說從受害者的角度來說,我收到這樣的錢,我是感到相對比較滿意,也許我就不會,也就是“民不舉,官不究”這樣的一種可能性,您怎么看? 王錫鋅:在這樣的這種安全生產的事故中,其實它分為幾個方面的法律責任:首先,當然您剛才講到“民不舉,官不究”可能是在民事賠償層面,在民事賠償層面是后續(xù)需要考慮的層面,對于所有的安全生產事故特別是事故發(fā)生之后的瞞報,我想它存在的除了民事的賠償責任之外,最主要的是我們行政管理上的責任,甚至有的時候還會涉及到刑事責任,行政管理上的責任來說,一個安全生產事故發(fā)生了真正的原因是什么?為什么會有瞞報?這種瞞報的背后還有多少利益的勾連?這種瞞報的背后還有多少違法的情形?所有的人都需要一個真相,特別是那些離去的人和我們關注這個事件的人,所以并不是簡單的“民不舉,官不究”可以解決的。 董倩:好,非常感謝王教授給我們的解析。 為什么像這種安全事故發(fā)生之后,總是讓瞞報成為一些人本能的選擇?那經過了這件事情之后,怎么樣讓瞞報造成的二次傷害不再傷害更多的人,怎么去追究二次傷害?這是這次事件給我們留下的最大的反思。 好,今天的節(jié)目就是這樣,感謝您的收看,再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