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征求意見稿)引發(fā)熱議
2010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一些關于婚前房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生育權的爭議性規(guī)定引起公眾強烈關注。
其中,引起熱議的條款主要有:
第二條: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為解除同居關系約定了財產性補償,一方要求支付該補償或支付補償后反悔主張返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合法婚姻當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財產權為由起訴主張返還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并根據具體情況作出處理。
第十一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可將該不動產認定為不動產權利人的個人財產,尚未歸還的部分貸款為不動產權利人的個人債務。
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由夫妻共同財產還貸部分,應考慮離婚時不動產的市場價格及共同還貸款項所占全部款項的比例等因素,由不動產權利人對另一方進行合理補償。
第八條: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視為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應認定該不動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名下的,可以認定該不動產為按照雙方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有證據證明贈與一方的除外。
點評: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征求意見稿)導致了對婦女離婚財產權益的高度憂慮,有人認為該征求意見稿體現物權法保護個人財產的理念,這或許是一種誤讀:夫妻財產應以共同所有為原則,個人所有為例外,這是2001年婚姻法修正后就確立的精神,婚內財產在無專門約定的情況下應屬夫妻共同財產,無論登記在哪一方名下,該征求意見稿相關規(guī)定的實質或許是以保護個人財產的名義侵入夫妻共同財產。
男性提供經濟保障、婦女負責生育和照顧,中國城鄉(xiāng)至今仍然普遍延續(xù)這種傳統(tǒng)的婚姻模式。而在房價高企的背景下,男性的責任縮水為婚前男方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這本來已意味著婦女的責任加碼,如果這種被“共同奮斗”的美好說辭鼓勵著的經濟貢獻還不受法律保護,則婦女的婚姻不安全感會更加強烈,這有違婚姻法男女平等、保護婦女權益的原則。
婚姻法對社會性別關系的影響巨大,不可不慎?;橐龇ㄋ痉ń忉屓o了公眾發(fā)表意見的機會,最高人民法院將如何披露和回應這些意見,該司法解釋將會怎樣定稿,值得拭目以待。(呂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