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資料
1.中國已經(jīng)簽署了《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的歧視公約》。
2.國家級立法:
(1)憲法關于保障公民權利、男女平等等規(guī)定是中國反家庭暴力的立法依據(jù)。
(2)婦女權益保障法明確規(guī)定,禁止對婦女實施家庭暴力。國家采取措施,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門以及城鄉(xiāng)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社會團體,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nèi)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為受害婦女提供救助(第46條)。對婦女實施性騷擾或者家庭暴力,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受害人可以提請公安機關對違法行為人依法給予行政處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第58條)。
(3)未成年人保護法的相關規(guī)定體現(xiàn)了禁止對未成年人的家庭暴力,保護未成年人權益的精神(總則、第二章、第47、52條)。
(4)婚姻法規(guī)定禁止家庭暴力(第3條)。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調(diào)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第32條)。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調(diào)解。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予以勸阻;公安機關應當予以制止。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提出請求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guī)定予以行政處罰(第43條)。對重婚的,對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自訴;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偵查,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提起公訴(第45條)。實施家庭暴力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第46條)。
(5)刑法通過對殺人罪、傷害罪、強奸罪、侮辱罪、非法拘禁罪、拐賣婦女兒童罪、暴力干涉他人婚姻罪、虐待罪、遺棄罪等罪名和刑罰的規(guī)定,對實施家庭暴力構成犯罪的人予以懲處(第232~238條、第240、246、257、260、261條)。
(6)行政法通過規(guī)定行政處罰和行政處禁止家庭暴力行為。如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對侵犯他人人身權利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毆打他人、造成輕微傷害”、“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虐待家庭成員,受虐待人要求處理”等規(guī)定應由公安機關予以拘留、罰款或警告(第22條)。
(7)訴訟法,包括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規(guī)定了家庭暴力受害人尋求司法救濟的途徑:通過民事訴訟程序追究施暴人的民事責任;對構成犯罪的,依照刑事訴訟程序提起自訴,或通過告訴,由司法機關依法定程序追究施暴人的刑事責任;對公安機關不依法履行制止或處罰家庭暴力職責的,受害人可按行政訴訟法的規(guī)定要求其限期履行并賠償相應損失。
3.地方性法規(guī):
全國31個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已全部修改完成婦女權益保障法實施辦法。
全國已有27個省區(qū)市出臺了反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規(guī)或政策,90余個地市制定了相關政策文件。(本版撰文:本報記者 杜學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