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盡管現(xiàn)行法律已有規(guī)定,仍然需要制定專門的反家庭暴力法
家庭暴力是聯(lián)合國指出的對婦女一切形式暴力中的一個部分,反對家庭暴力屬于婦女人權保護的重要內容。國際社會把反對家庭暴力作為一種國家責任。根據(jù)聯(lián)合國《家庭暴力示范立法框架》,反家暴立法應當包括:確認家庭暴力是對個人和社會的一種嚴重犯罪行為,采取救助措施,加強刑法執(zhí)行,提供法律服務,防止家暴進一步發(fā)生,培訓警察和法官,幫助施暴者矯正行為,進行社會宣傳,吸引公眾參與等。因此,對家庭暴力立法的目的絕不僅僅是懲罰施暴者那么簡單,而是包含了預防、制止、救助、懲罰在內的一整套制度措施。
反觀我國有關家庭暴力的法律規(guī)定,可以發(fā)現(xiàn)幾個明顯的不足。
一是可以適用于處理家庭暴力的法律沒有形成國家干預家庭暴力行為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干預機制。
二是明確禁止家庭暴力的規(guī)定散見在婦女權益保障法、婚姻法、未成年人保護法、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的個別條款當中,且多屬于宣示性條款,缺乏可操作性,在司法實踐中不能作為判案的依據(jù)。
三是現(xiàn)行法律對家庭暴力只有制裁施暴者的功能,如刑法中的虐待罪、治安處罰法中的一些處罰措施和行政強制措施,沒有預防和制止暴力、救助受害人的措施,尤其是對正在進行的暴力或者持續(xù)發(fā)生的暴力無法及時、有效的干預。
四是沒有對家庭暴力概念予以界定,導致警察、檢察官、法官對家庭暴力行為的認定存在分歧,在處理案件時自由裁量權較大。例如,有的警察認為丈夫打妻子、父母打孩子是家務事,警察不能干預;有的家庭暴力行為警察認為是故意傷害而檢察官認為是虐待;法官對以暴制暴殺人案件,最低的判三緩三,最高的判無期徒刑。
五是地方反家暴立法由于缺少上位法作為依據(jù),難以對現(xiàn)有法律有所突破,對于解決反家暴實踐中的問題作用有限。